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共5篇)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建立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专项引导资金
1、市财政2011年筹集1亿元资金,作为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专项引导资金。以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递增,连续筹集三年。
2、专项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贴、奖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等方式,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延伸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等。
二、集中抓好重大项目
3、在新材料、精细化工、新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装备、电子信息、汽车及机电装备等6答新兴产业领域,每年选择20个左右具有广阔市场前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吸纳就业多、综合效益好,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4、每年选择20个左右对结构调整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产业链,重点加以提升。对产业链条上的关键企业、关键项目、关键研发和关键人才引进等,给予重点扶持。
5、每年选择5个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先导带动作用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实施新兴产业倍增工程
6、全力支持新兴产业做大做强,打造以高端高质高效产业为主导、以新兴优势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年,新兴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50%。
7、经认定的新兴产业领域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前2年按财政级次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8、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市级以上的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先配置能耗、排放总量等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实行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返、政府性基金先征后减半返还、企业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等优惠政策。
9、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领域,对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引导性直接投资。
10、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金融机构投向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贷款,经认定后,以上年底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亿元,给予金融机构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实施传统产业提升工程
11、以化工、建材、冶金及金属加工、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分行业制订改造提升方案,推进技术、装备、产品升级。
12、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向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领域转移的,享受本政策意见第8条的优惠政策,并优先安排申请国家、省相关专项扶持资金。
13、对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链延伸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本政策意见第4条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并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金融信贷、财政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4、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技术及设备的支持力度。
(1)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期淘汰的,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数额的奖励;提前一年淘汰的,市里按省奖励资金额的150%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关停的企业,依法强制关停并给予处罚。
(2)结合我市实际和工业行业特点,对工业企业耗能、耗水、污染物排放等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促进企业加快转型。
(3)对依照国家、省、市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手续齐全,并实施产业转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可在现有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三分之二范围内优先予以解决。
15、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3年内在传统产业领域重点支持100个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典型示范项目,加快推进万家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支持“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
五、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16、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落实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9‟20号),促进创新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
17、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06‟88号文件精神,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8、鼓励产学研合作和引智创业。在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研发项目,以及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院所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中,每年选择10个左右重点技术合作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资金扶持。
19、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资金支持,用3年时间对全市重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培训一遍。
20、设立市长质量奖和企业管理奖。在我市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设立市长质量奖,奖励新兴产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企业管理创新,设立企业管理奖,奖励在企业管理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典型示范推广意义的企业。
21、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落实好《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和参与先进标准的研究制订,积极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六、推进产业聚集发展
22、按照“提升层次、放大特色、集群发展、壮大规模”的原则,支持企业落户园区,实施产业相对集中布局。园区外工业企业主动向各类产业基地、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搬迁的,享受《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经济发展空间的政策规定》(淄发„2008‟12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23、实施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计划,重点推进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搬迁、张店南部工业区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逐步实现全市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24、建立工业项目异地落户利益协调机制,鼓励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按照产业属性或空间容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园区进行布局。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内,与高新区联合建立“园中园”。工业项目异地落户的利益分配,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的通知》(淄政发„2000‟18号)精神执行。
七、附则
25、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按企业(项目)的规模效益、地方贡献、消耗单位资源的产出水平等方面指标评价考核企业。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由专家委员会对涉及的企业、项目、研发等进行具体认定。
26、对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专家委员会认定意见,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由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7、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和要素支持重点企业、项目、研发、人才引进等关键环节。对符合本政策意见条件的企业(项目),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优先推荐上市或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优先安排土地、能耗及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选。
28、本政策意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29、本政策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等负责解释。
30、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地税发〔2011〕3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增强广西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现对有关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
一、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一)支持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注: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三)支持技术转让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科技进步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1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9-13条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鼓励产业结构调整
(五)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19.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21.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23.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24.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5.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6.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8.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29.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七)支持农业发展
30.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31.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2.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3.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9.农村金融税收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0.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下辖县域支行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4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45.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47.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48.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区。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49.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0.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5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
5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4.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55.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6.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7.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58.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9.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60.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1.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3.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4.自2011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为每人5000元/每月。65.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66.列入国家试点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67.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8.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69.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
7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1.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73.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74.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5.单位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6.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一)支持其他行业发展
77.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8.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生产、办公、生活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80.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2.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鼓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十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企业发展 8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8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5.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86.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7.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8.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缴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资源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89.对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鼓励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三)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90.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四)支持下岗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创业
9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五)支持残疾人创业
9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96.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准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97.对安置残疾人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作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98.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前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9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0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01.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102.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3.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104.公司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05.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运等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上述劳务所取得的承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106.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7.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一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8.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1)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支持发展保障性住房
10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110.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11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1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15.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11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117.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18.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9.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0.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2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2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2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2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6.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2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2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29.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0.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十八)支持社会保障事业
13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13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3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3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6.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137.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38.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139.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十九)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14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1.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42.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3.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14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146.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六、鼓励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148.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把全区地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建成环境整洁优美、功能实用齐全、办税简便快捷、服务优质高效、管理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在各类标识、基本设施、窗口功能设置、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等7个方面实现全区统一。在服务制度、服务管理、服务行为、服务职能、业务流程、服务手段等6个方面做到规范化。服务厅内设置主体办税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取表填单区、休息等候区等5大功能区,各功能区配置相应设备设施和办税用品等。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全功能窗口设置,实行“一窗式”统办,提升窗口服务功能。建立以网上办税、上门办税、自助办税、电话申报、短信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制定全区统一的纳税申报业务标准,积极推广纳税申报办税软件系统。149.努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和办税手续。简并和整合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统一涉税表证单书种类和式样,全面推行综合纳税申报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尽可能减少和取消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对一些办税业务实行“免填单”服务。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实行信息共享。积极推行“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地点。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免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加大与国税局联合办税的力度,拓展联合办税的范围,完善信息交换的平台,实现税务登记、双定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方面的合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50.积极实施税收援助制度。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税务服务,对减免税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免费开展税收法律援助。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复议方式,推行和解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也是我省建材工业在逆境中奋进、经受严峻考验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各种挑战的考验, 全省建材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应对挑战, 扎实工作、共克时艰, 总体形势好于预期, 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经济增速加快, 综合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1~11月份, 全省规模以上建材企业资产总额1828.37亿元, 同比增长17.28%, 增幅提高6.85个百分点;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2亿元, 占全国建材行业工业增加值的17.17%, 增长20.71%, 增幅提高5.37个百分点;完成主营业务收入3284.7亿元, 增长20.41%, 增幅超过年度预期目标2.41个百分点;完成利税373.3亿元, 增长21.7%;完成利润234.2亿元, 增长24.71%。以上指标继续位居全国第一位。
———主要产品产量升降平稳, 产销衔接良好。
1~11月份, 在列入统计的16个主要建材产品中, 有10个产品增长, 6个产品小幅下降。其中, 水泥完成1.28亿吨, 同比降低0.58%, 居全国第二位;平板玻璃完成5475万重量箱, 增长6.59%, 居全国第三位;陶瓷砖完成11.8亿平方米, 降低2.06%, 居全国第二位;石膏板完成5.19亿平方米, 增长58.31%, 居全国第一位;花岗石板材完成5925万平方米, 增长0.29%, 居全国第二位;玻璃纤维纱完成43.5万吨, 增长5.36%, 居全国第二位。全省建材工业产销率达到98.18%, 增长0.08个百分点, 其中水泥、建筑玻璃和建筑卫生陶瓷分别增长0.39%、0.70%和0.14%个百分点。
———固定资产投资有所增长, 投资结构有所改善。
1~11月份全省建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17.7亿元, 增长19.77%, 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13个百分点, 投资额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水泥投资完成39.1亿元, 增长113.05%, 占全省建材工业总投资的12.32%;建筑陶瓷投资完成21.5亿元, 增长71.21%;平板玻璃投资完成11亿元, 增长29.96%;玻璃纤维投资完成30.1亿元, 下降22.66%。
———产品出口大幅下降, 转暖趋势日趋显现。
受金融危机影响, 产品出口大幅萎缩。全省统计的76种建材出口产品中, 有52种产品比上年同期下降, 占全部产品的68.4%, 其中, 水泥下降35.13%, 熟料下降32.09%, 玻璃纤维下降32.44%, 玻璃砖下降9.21%, 花岗石板材下降22.07%, 石墨下降51.01%。从1~9月份出口交货值统计数据看, 我省完成11.05亿美元 (位次居广东、福建之后) , 同比下降24.52%, 降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7个百分点。自下半年以来下滑趋势逐步好转, 11月份比6月份降幅收窄5.65个百分点。
2009年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 全力保持我省建材工业平稳较快发展。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去年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首要任务, 也是建材工业全部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我们认真落实国家“一揽子”计划和省工业调整振兴政策措施, 科学务实, 积极应对, 全省建材工业经济运行呈现出前低后高、先抑后扬的走势。一是切实加强了经济运行的组织指导。年初, 我们及时召开了行业工作会议, 部署了全年的工作, 将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做到了工作早计划、早安排, 争取全年工作的主动权。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多次召开全省建材工业经济运行座谈会, 及时了解当前经济运行情况, 适时调整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按照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22条意见, 着眼于解决行业关键性问题, 努力为行业经营出谋划策, 有力的促进了建材工业企稳回升。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市场和投资变化, 煤电油运价格波动对成本的影响, 积极加强信息引导, 做好行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分析, 着重研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三是积极开展了行业及专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组织编制了我省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2009~2011年调整振兴发展规划, 被省政府列入我省40个特色产业, 并以鲁政办发[2009]39号文件印发全省。经过不懈努力, 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政府令, 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四是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行业展会和大型经贸活动。主办了中国青岛 (国际) 石材工业及机械设备展览会, 协助国家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成功举办了“中国 (淄博) 陶瓷博览会”, 主办了“中国 (淄川) 陶瓷交易会”, 并组织部分企业参加了“上海国际陶瓷精品展”和“中国 (佛山) 陶瓷博览会”, 为企业搭建了高水平的展示和交易平台。
(二) 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有了新进展。
我们把保增长与调结构紧密结合起来, 在促进经济企稳回升的同时, 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一是继续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各地继续贯彻控制总量、上大压小的方针, 以淘汰落后为重点, 加大了结构调整工作的力度。淘汰落后产能800多万吨, “十一五”期间累计淘汰近4000万吨, 完成目标任务的80%。全年又有7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成投产, 新增产能1300万吨。截至11月份, 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完成约8260万吨, 占水泥总产量的64.58%, 同比提高了6.58个百分点。二是玻璃工业。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推动玻璃工业向功能化和集群化发展。以金晶集团吸热玻璃改造项目的投产为标志, 揭开了金晶集团打造我国功能玻璃产业基地的序幕。积极贯彻落实鲁政发[2008]75号文件, 着力培育玻璃产业集群, 滕州市“中国现代玻璃产业基地”的规划和申报工作正在加紧实施。三是建筑陶瓷工业。淄博市拆除落后生产线50余条, 投资10多亿元改造提升了上百条建陶生产线, 所有单段煤气炉和双段水冷煤气炉全部改造为双段风冷式煤气炉, 减少了酚水排放, 所有现场企业全部实现料场封闭、粉尘回收、化学脱硫和环保在线监测, 彻底解决了酚水处理问题。四是加大了市场整合与企业重组的力度。山水与中联两大水泥集团继续加大重组整合力度, 两大集团在山东境内的水泥产能已达5400多万吨, 分别占全省新型干法水泥和水泥总产能的63.81%和42%。水泥生产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全省年产能100万吨以上的企业近10家.
(三) 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是综合能耗继续下降。水泥单位综合能耗达到93.94千克标准煤/吨, 同比降低5.35%, 降幅提高0.85%;平板玻璃单位综合能耗达到14.52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同比降低2.67%, 降幅提高0.24%;地板砖单位综合能耗达到4.0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同比降低0.89%。二是散装水泥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尤为显著。1—11月, 推广散装水泥7717.9万吨, 折算节约标煤177.33万吨, 减少粉尘排放77.57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61.05万吨,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51万吨, 创综合经济效益34.73亿元。三是组织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全省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共有279家企业445个产品, 经省经信委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其中186家企业的建材产品通过了专家论证。积极推动落实企业节能降耗, 启动能效对标, 主动商请省政府节能办同意, 确定了山水和中联为试点企业, 并制定了相关规则和办法。四是积极反映企业诉求。根据水泥企业对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暂停减免税引起的企业反映和诉求, 我们积极汇总企业意见向各有关部门反映, 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报送了《关于对水泥粉末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反映》, 最终使问题得以较好解决。五是涌现出一批节能先进企业和优秀节能成果。山水集团、葡诚 (山东) 水泥、曲阜中联、德州晶华被省政府授予“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泰山石膏的“纸面石膏板余热回收利用工程”、蓬莱金正建材的“金矿尾矿新型建材生产技术”、烟台佳隆纳米产业有限公司的“玻璃用节能隔热环保涂层材料”获省政府“优秀节能成果奖”。
(四) 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突出抓好质量管理。成功召开了全省水泥质量工作会议, 隆重表彰了80个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88个优秀化验室, 87名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和78名优秀化验室主任, 发布了山东省水泥行业质量报告, 进一步提升了水泥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按照省质检总局和中国建材联合会的要求, 对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9个行业的质量状况进行调研分析, 上报了行业质量报告。组织开展了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现场评审考核222家企业, 完成了2010版《山东省水泥质量管理统一表式》的修订和启用工作。组织省内企业开展全国及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我省有7家企业、9个班组 (小组) , 10名个人荣获全国建材行业优秀质量管理先进称号;有1家企业、5个班组 (小组) 、2名个人荣获山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先进称号。协助中国建材联合会开展了全国建材行业用户满意产品试点工作。坚持做好对省标准砂经销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积极支持开拓二次用砂市场, 重拳打击销售和使用假砂事件。山水集团董事长张才奎荣获2009年度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金晶科技荣获2009年度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二是强化管理创新。召开了建国60周年暨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表彰大会, 在全行业评选表彰了17名改革开放30周年功勋企业家、37名优秀企业家、47个最具影响力企业, 不仅极大地鼓舞了士气, 而且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了标杆和榜样。精细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山水集团“人单酬合一”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成效更加显著;中联水泥山东运营管理区创建的对标管理模式, 把企业精细化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三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山东宏艺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建筑科学研究院获中国建材联合会3A级信用企业;耿瓷、东岳、城东、地王四大陶瓷集团获中国陶瓷协会3A级信用企业。协同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建材协会开展了环渤海地区建材行业“诚信企业”的评价工作, 我省18家建材企业被评为3A级信用企业, 占诚信企业总数的33%。四是继续争创名牌。参与制定了2009年山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前期相关文件和建材产品评价目录的准备工作, 有15个建材产品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五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组织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实施安全督查, 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庆祝建国60周年和举办十一运时期, 及时向全省建材企业发出通知, 要求企业严防死守, 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五) 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新的增强。
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不断增加, 技术进步的投入不断加大, 技术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省政府新近公布的省重点工业企业, 山水集团、泰山玻纤、金晶科技、德州晶华、威海蓝星、泰山石膏、淄博耿瓷、丛林集团、金德化学建材等建材企业, 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领军作用, 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体系。二是企业的创新能力有了新的提升。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发明的发电玻璃已投放市场, 为城市建设和建筑节能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泰德建材采用国家专利技术生产的负离子高档墙地砖投入批量生产;亚都建陶利用台湾深层结晶防污技术, 使抛光砖耐磨、防污、防滑指标有了大幅提高;抛光砖企业广泛采用了布拉提技术, 使抛光砖的花色更加绚丽, 产品档次走在了全国前列;山东丞华企业集团自行研发的“免煅烧脱硫石膏干粉砂浆”在免煅烧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领域获得突破性进展。三是继续加大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材职教集团成功承办了全省水泥企业中央控制室操作员技能大赛, 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了建材行业高技能人才的评审鉴定工作, 有44人通过评审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继续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 16名同志被授予2009年度“山东省建材行业首席技师”称号, 其中曲阜中联的张宝刚、鲁南中联的吴俊华被省政府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山水集团、泰山玻纤、德州晶华、东阿东昌水泥等企业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第一批企业实训基地。四是获得一批科技奖励项目。2009年度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材项目共有8个, 其中济南大学获1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 泰山玻纤、鲁北集团各获1个二等奖, 泰山石膏、山东宏艺、中天仕名、东华水泥各获1个三等奖。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还荣获山东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突出贡献奖。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建材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开展的2009年度“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评奖活动, 我省有14个项目获奖, 其中7个项目荣获二等奖, 7个项目获三等奖。自2006年开展此项活动以来, 我省累计获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24个, 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正在蓬勃兴起。
(六) 转变职能和作风, 努力搞好“两个服务”。
根据机构改革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我们立足于促进行业发展, 积极应对, 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努力为政府和企业服务。注重调查研究, 深入企业了解情况, 注重发挥协会作用, 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7月份和11月份分别在日照和淄博召开了全省建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会议和座谈会, 促进了行业的企稳向上;配合省发改委接待了国家发改委与中国水泥协会对山东水泥项目建设情况的调研, 提供了汇报材料和统计资料;向国家工信部提报了我省水泥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和准备筹编“十二五”水泥规划有关统计资料。建材协会、石材协会、散装水泥协会、硅酸盐学会等新社会组织, 积极开展工作, 在强化行业自律、市场开拓、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材产业工会结合行业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了各类活动。省建材设计院、散办、质检站、经纬项目管理公司、山东地质总队等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致力于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做出了积极贡献。改版后的《21世纪建筑材料》经过一年运行, 各界反应较好。山东建材网自2月份开通以来, 点击率达51.93万次, 上传文件4700篇, 公告发布56次。《山东省志·建材工业志》的编纂工作进展良好。2009年省建材协会机关已连续8年保持了“省直文明机关”称号。
二、2010年面临的环境和工作任务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 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我们面临着转方式与调结构的双重压力, 困难与希望同在, 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 我省建材工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
从国际看, 世界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迹象, 今年形势可能总体好于去年。近一段时间世界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好的迹象, 一些新兴经济体增速加快, 国际金融市场趋稳, 全球贸易量和投资呈现恢复性增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 2010年世界经济将增长3.1%。不利方面: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将继续, 金融风险并未消除, 导致危机爆发的体制机制根源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主体经济增长乏力, 消费不振、产能利用率低、政府赤字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刺激经济复苏的政策能否持续还有待观察。国际贸易进一步恢复存在不少障碍, 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还将不断加剧。此外, 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 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新理念, 以及各国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 都将在客观上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压力和制约。
从国内看, 我国工业经济顶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 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巩固, 各方面信心明显增强, 2010年中央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揽子计划还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从目前趋势来看, 工业品市场需求将继续扩大,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仍会保持一定规模, 工业产品进出口也将好于今年。金融危机形成的倒逼机制使工业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品种质量和管理提升, 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和竞争力有所提高, 工业经济发展的活力将继续增强。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工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进一步扩大需求存在制约、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发展方式亟待转变、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突出的困难和矛盾。
从省内看, 去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视察山东, 给全省人民以巨大鼓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形成了“一线三点”的发展思路和工作布局,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日照临港产业及鲁南经济带、省会城市建设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取得重要进展。2010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增长18%, 投资规模2.24万亿,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2800亿元、城镇安居工程120亿元、农村住房1000亿元, 另外还有2009年续建工程投资1.4万亿元。这些都为进一步拉动建材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
从行业看, 我省建材工业的基础比较牢固,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 行业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企业管理水平、行业整体素质有了大幅提升, 形成了较高水平和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生产布局日趋合理,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造就了一大批优势骨干企业, 行业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也必须看到, 就建材工业本身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矛盾还很多, 主要是:传统产业产能总体过剩, 产业结构仍然不尽合理, 建材工业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势头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 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节能减排任务仍十分繁重。
(二) 我省建材工业面临的主要任务。
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经济工作的大政方针。在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 将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我省确定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大任务和主攻方向;把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作为新跨越的突破口;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省建材工业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 继续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 力求在转方式、调结构上有新突破, 在谋长远、抓重点上有新推进, 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上有新进展, 抢抓机遇, 迎接挑战, 努力建设产业结构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资源能源节约、自然环境和谐、颇具竞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大而强的建材工业, 为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 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
2010年全省建材工作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经信委的要求, 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 突出抓好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和兼并重组, 突出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突出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开拓, 提高质量和效益, 促进建材工业平稳较快发展。
2010年全省建材工业主要预期目标是:规模以上建材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16%,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8%, 实现利税、利润同比增长, 出口创汇力争增长10%, 万元GDP能耗降低4%, 减少排放4.5%以上。
三、2010年的主要工作
(一) 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的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三个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9]39号) , 努力在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以技术改造为主要手段, 推进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8号) , 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 (鲁政发[2010]7号) , 既要关注和防止区域内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等先进生产力项目投资过于集中, 又要继续坚持淘汰水泥、玻璃等落后生产能力, 还要坚决防止在抑制产能过剩的掩护下, 保护落后产能等问题的发生。要加快步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完成淘汰1025万吨立窑水泥熟料产能的任务, 抓好平板玻璃淘汰落后工作, 继续探讨研究符合市场规则的退出机制, 保证淘汰落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十一五”淘汰目标的如期实现。玻璃工业要向高附加值浮法玻璃和节能型、功能型玻璃深加工产品发展, 严格限制新上普通玻璃生产线, 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建筑卫生陶瓷、非金属矿、石材等传统产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对落后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尽快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二是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建材, 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步伐, 推动建筑节能;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力争在特种纤维和玻璃纤维、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人工晶体等高科技领域实现突破;重点支持和发展与池窑拉丝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深加工制品;非金属矿物材料要发挥加工延伸性强、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的特点, 着力研发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性能、高附加值的非金属矿物材料深加工和应用技术。三是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调结构的最大难点是组织结构的调整。要针对建材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 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计划, 落实政策,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 鼓励关联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 着力培植拥有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山水集团和中联水泥继续发挥中坚作用, 为提升我省水泥工业集中度再立新功。同时也支持海螺集团、冀东水泥在山东的发展。
(二)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节能减排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和成果体现。我国政府已经做出承诺, 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资源、能源依赖型的建材工业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一是切实增强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我国开始进入碳总量控制时代。应当指出, 目前行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太关注自身的环境治理,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内部成本外部化的现象, 这是短视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要将环境治理问题放在重要议事日程, 超前着手研究二氧化碳减排相关技术装备等问题, 进一步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否则一旦国家实行更高环保标准和法规执行力度, 建材企业所面临的约束和压力将会十分沉重。二是不断强化节能管理。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个环节的工作, 在全行业开展以节能、节水、节材为重点的节约活动,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管理体系。要积极开展企业能效对标活动, 加大建材节能检测工作的力度, 密切关注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施情况。三是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材工业已被国家列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起循环经济体系。要继续大力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重点解决发电上网体制性障碍。要充分利用建材行业尤其是水泥企业的优势, 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有毒废物等方面有所突破, 有所作为, 使之成为城市环境的净化器。四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要以《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定》的颁布为契机, 加大力度和措施, 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要不断延伸产业链, 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五是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所有建材企业都要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主动开发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和工艺, 建立废弃资源的回收和供应体制, 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要加快淘汰陈旧设备和落后工艺, 推进水泥企业粉磨系统实施节能改造。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加大环保投入, 重点加强粉尘污染治理, 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 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支撑, 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内容, 必须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一是继续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强化巩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研发机构的建设, 已经建立研发机构的要充分发挥其功能, 不断完善和提高, 有条件的要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没有建立的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通过研发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所有企业都要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 力争早出成果出好成果。要促进科技资源与生产要素紧密衔接, 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是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和技术交流。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 (鲁政办[2009]53号) , 鼓励优势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联盟, 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企业要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科技资源, 更加注重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协会 (学会) 的交流与合作, 畅通技术转移渠道, 通过产学研紧密合作, 构建一批长期稳定的产业技术联盟。要继续加强同华东地区、环渤海经济圈及各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交流。三是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创新活动。要继续组织动员企业广大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 积极参与中国建材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开展的建材行业群众性技术革新奖评选活动, 争取有更多的项目参加评奖。要继续开展群众性的QC小组活动, 创新活动机制, 取得更大成效。四是继续加快各类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转方式调结构, 对建材工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人才队伍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因此各企业要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切实抓好。要进一步发挥建材职教集团的作用, 重点解决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障碍, 创新工作机制, 促进企校合作在深度和广度上向前推进。要更加广泛地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 开展各层次的技术竞赛和企业技术比武活动, 进一步加大培训、考核鉴定力度, 不断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今年将举办水泥生产制造工全省一类技能竞赛。
(四) 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企业素质、改善管理质量和效益, 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迫切要求和重要途径。一是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全省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在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上下功夫, 突出抓好企业的战略管理、节能管理、研发管理、质量与品牌建设、管理信息化和基础管理等六项重点。通过加强管理练内功, 全面促进企业素质和企业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二是持之以恒抓好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落实和加强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 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加强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 重点做好水泥企业化验室监督检查、新台帐执行效果跟踪。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 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要继续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2010年名牌建材产品的争创工作要再创佳绩。三是抓好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学习借鉴山水、中联的先进经验, 加快推进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流程的控制,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挖潜力、降成本、增效益。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的安全, 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现金流管理, 有效防范资金链断裂带来的经营风险。四是促进大中小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鲁政发[2009]133号和127号文件精神。被省政府列入省重点的建材企业, 要发挥在产业引领、辐射和集聚等方面的作用, 为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 指导中小企业从基础管理入手, 提升自身素质, 抓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 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环境改善。五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 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无论是保增长还是调结构, 市场都是决定性因素。生产什么、生产多少, 结构往哪里调、调的怎么样, 最终都要靠市场来检验。一是引导企业树立整体营销理念, 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企业运行机制。客户是企业收入的唯一来源, 其他活动全部是成本。要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和分析, 及时有效的提出市场营销的意见, 引导营销工作创新。要把营销渗透到产品的改进研发、市场销售、渠道网络、财务和人力资源的方方面面, 形成调研、开拓、创造市场的合力。进一步完善营销激励政策, 启动全员营销机制, 调动员工开拓市场的积极性。积极创新营销模式, 探索网络营销、呼叫中心等现代模式, 开辟建材行业新的市场空间。二是重点开拓农村市场。建材产品在农村的市场潜力巨大, 要把开拓农村市场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 使农村消费成为拉动建材工业增长的新亮点。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建材下乡”活动, 推动农村住宅建筑节能, 尤其要做好散装水泥政府令在农村的大力宣传工作, 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三是实施“走出去”战略, 积极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要有效地发挥我省建材工业的优势,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山东到外省有资源的地方投资建厂。认真落实姜大明省长关于“鼓励水泥等行业有序向外转移生产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 鼓励省内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的讲话精神, 大力开拓境外市场。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中, 尤其要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 运用法律和贸易规则捍卫自身利益。四是大力开拓重点项目建设市场。国家4万亿投资今年将继续落实, 省内还有1.4万亿续建工程投资, 还将启动一批民生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要积极参加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所需物资的招投标, 抢占重点项目建设市场。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 企业要积极对接相关建设单位, 努力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材物资的直供配送工作。五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展销活动。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投资项目, 推动配套产品市场开发, 举办玻璃、水泥等行业的对接和推介会。各地要继续做好“政府搭台、工商联手唱戏”的文章, 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展览、展销和专卖活动, 促进会展经济的发展。要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参加第四届中国 (山东) 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2010中国 (淄博) 陶瓷博览会、莱州国际石材展等系列专业展会, 达到宣传自己, 开拓市场的目的。
(六) 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不断提高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学习研究, 提高素质能力。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经济政策, 准确理解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努力把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 主动把工作放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来审视。要注重优化知识结构, 加强对关系我省建材工业长远发展重大问题的学习研究, 增强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要认真制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 加强和改进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及时提出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政策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 听取各方面意见, 尽可能多的撑握第一手资料。要注重总结经验, 着眼于增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研究解决好制约本地、本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转变工作作风, 狠抓工作落实。要立足于抓紧、抓早、抓实、抓好, 根据上级的要求, 从实际出发, 确定目标, 制定措施, 切实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 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加强宏观指导, 突出服务职能,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加强配合协调, 发挥整体合力。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的工作任务, 我们要发扬协作精神, 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相互理解, 相互支持。协会机关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 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廉洁勤政, 搞好服务, 提高履行职责、指导行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直属各单位及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要发挥作用, 履行职能, 致力于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要确保完成《山东省志·建材工业志》编纂工作进度任务。《21世纪建筑材料》杂志, 要继续坚持“以建材业为基础、以建筑业为重点服务对象, 搭建对接桥梁、促进共同发展”的定位, 努力办成精品刊物。山东省建材网站要继续发挥提供行业资讯、发布产业信息、打造网络平台、服务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使网站越办越好。
渝府发〔2006〕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特提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一、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鼓励、禁止、淘汰的产业、产品目录,制定出台了汽车、水泥、电解铝、钢铁、焦炭、电石、铁合金等行业的专项产业政策,实施了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准入条件,在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减少和杜绝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过度投资导致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以及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潜在的产能过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家将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是有效化解工业突出问题的需要
我市工业经济近年来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其结构不合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尤其是钢铁等行业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环境趋紧、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以及国内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行业发展趋缓。
1.经济总量小,占全国比重偏低。
2005年,我市完成工业增加值1023亿元,仅占全国工业增加值总量的1.34%。水泥年生产能力3600万吨,占全国的2.26%;煤炭年生产能力4130万吨,占全国的1.6%;钢铁年生产能力380万吨,占全国的0.85%;电解铝年生产能力14万吨,占全国的1.36%;焦炭年生产能力270万吨,占全国的1%;铁合金年生产能力40万吨,占全国的1.58%;电石年生产能力9.5万吨,占全国的0.5%;纺织品产能占全国的0.41%。这些行业经济总量偏小,占全国比重偏低。
2.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不尽合理。
全市工业结构中,传统产业所占比重偏大、高新技术产业比例偏低、轻重工业比例不协调,工业行业普遍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等问题。如钢铁、电解铝和焦炭行业企业规模小、品种少、市场竞争力较低;汽车行业技术开发能力弱、零部件体系发展滞后;水泥企业154家,企业平均生产规模仅23.7万吨/年,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下企业占了80%,近70%的产能为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生产能力仅占30%左右;纺织行业70%以上的产品以初加工、常规产品纱和布为主,家居装饰和产业用纺织品分别仅占5%和2%。主城区化工企业影响城市环境,危及公共安全。
3.资源匮乏制约了产业发展。
我市可供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有限,行业发展受资源瓶颈制约。如钢铁、电解铝长期依靠进口或从外省市购入原料生产,随着运输费用以及原、燃料价格上涨,电力供应紧张,企业生产规模受到制约;纺织所需的原棉、化纤原料等主要依靠国内产棉区和化纤生产基地供应;煤炭资源储量少,人均占有煤炭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0%。
4.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淘汰落后产能乏力。
我市工业尚未摆脱大量消耗资源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导致行业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能源使用效率低,产品能耗高。钢铁行业平均吨钢综合能耗为0.9吨标煤,高出国内先进水平的28.6%;电石行业企业生产装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到目前为止,水泥行业已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77万吨,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工艺落后的水泥企业在生产,淘汰落后生产水泥工艺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市委二届五次全委会确立了我市“5444”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工业化,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把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推动”、“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三大经济区为单元,根据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统筹全市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大做强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资源加工和高新技术四大支柱产业。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扶优汰劣、兼并重组,加快企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之路,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
2010年,部分工业行业实现以下目标:
1.冶金行业:形成700万吨粗钢、800万吨板、带、管、线材,60万吨铁合金,300万吨焦炭的生产规模。
2.电解铝行业:形成140万吨氧化铝,40万吨电解铝和100万吨铝材加工能力。
3.水泥行业:水泥产量达到30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所占比例提高到5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9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到120家左右。
4.汽车行业:汽车产量达到120万辆,占全国的比例保持在12%左右,初步建立起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汽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达到销售总量的50%以上,形成“一城多园”的产业格局。
5.煤炭行业:煤炭产量达到4500万吨,形成“一大多强”的煤炭企业格局,煤炭企业数量控制在500家左右,企业最低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
6.纺织行业:纱产量达到25.8万吨,布产量15亿米,服装2.5亿件,衣着、装饰、产业用三大类纺织品比例分别达到60%、25%和15%。
7.电石行业:电石产量达到10万吨,彻底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敞开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通过实施工业产业结构调整,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06吨标煤,降低25%,工业固废利用率提高到80%,工业废水和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提高到98%和85%,各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是全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统筹规划与组织协调,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进全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宏观调控,实施分类指导
根据重庆行业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在结构调整中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1.水泥行业:采取总量控制、有保有压的办法。继续支持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的发展,加大退出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力度,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
2.煤炭行业: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通过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方式实施资产整合,调整煤矿企业组织结构和规模结构;支持煤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技术含量,提高煤炭供应能力。
3.汽车行业:通过大力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加大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的投资力度,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优化。
4.钢铁行业:以板、带、管、线材、优质特殊钢产品发展为重点,通过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大企业规模,延长产业链。
5.铁合金行业: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利用。
6.焦化行业:以技术进步为突破口,通过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和改进落后的工艺装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实现以大型现代化焦炉替代中小型焦炉,走节能降耗之路。
7.电解铝行业:以发展铝业为重点,以氧化铝工程为龙头,支持电解铝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
8.电石行业:引导和促进现有企业联合重组,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大型PVC生产企业通过兼并改造的方式,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9.纺织行业:通过加强基地建设,培育打造优势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延伸上、中、下游优势纺织服装产业链,大力发展创意产业和服装自主品牌建设,促进产品结构的升级和优化等。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有关钢铁、电解铝、焦炭、铁合金、水泥、电石、汽车的产业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焦炭、铁合金、水泥、煤炭、电石、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管理。严把新建项目核准(备案)关,指导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1.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钢铁企业,停止审批新建铁合金项目。
2.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
3.严格控制新上电石项目,新建和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电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审批、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准入关。
4.严格办矿准入,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受理并进入程序的除外)。
5.对水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水泥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提高建
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
1.淘汰类和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和生产企业,市质监局不得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市安监局不得为其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环保局不得为其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2.水泥行业要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工艺,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
3.关闭和淘汰开放式及5000千伏安以下(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
4.通过整合小型煤矿企业,逐步淘汰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
(五)推进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
充分利用好国家有关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鼓励政策,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围绕提升技术水平、改善品种、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高,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发体系建设,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重点发展汽车电子、动力系统的关键总成及部件。
2.鼓励钢铁、铁合金、焦炭行业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重点开发汽车、摩托车产业需求量较大的钢铁材料,支持电解铝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3.围绕“强化创意产业,打造重庆时尚之都”,大力支持纺织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发和产业集群公共创新平台、服装自主品牌的建设,促使纺织行业产品结构不断调整。
4.支持电石生产企业改造现有装置,采用全密闭技术及单台电石炉容量在2.5万千伏安以上的先进工艺与设施,推广采用电石炉微机控制技术、除尘和尾气利用新技术等。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5.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要求,以资产为纽带,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现有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创水平”的新型煤矿企业。
6.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重点水泥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
(六)深化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推动竞争,促进优胜劣汰。通过不断深化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市场秩序等,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条件。
1.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完善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的核准和备案制度,真正做到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
2.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责任机制。
3.建立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和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
(七)因地制宜,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产业发展
1.充分利用我市汽车摩托车在技术创新、自主品牌以及发动机研发制造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在汽车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提升汽车摩托车产业的制造能力、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有效地带动零部件的同步发展。
2.根据煤炭资源条件,对全市小型煤矿企业采取资产整合的办法,分步实施,近期整合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力争3年内将1万吨/年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达到3万吨/年以上,控制矿井数量,在2008年年底将我市煤矿矿井个数减少到1000个以内。
3.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引导各地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发展绿色食品、特色农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业,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加快我市库区柑橘、中药材、榨菜等优势产业带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生猪、粮油、丝麻、香料、笋竹等农产品加工产业,促进库区产业发展。
4.加大循环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推进现代渔业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投资、扩大有效供给、补齐发展短板的总体要求,从服务经济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行业管理入手,着力研究破解产业发展难题,调结构,补短板,做好渔业产业发展加减法,全力推进我省渔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一、优化渔业空间布局 转变渔业发展方式
“十二五”期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工作,颁布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了《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渔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全省各级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按“做优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使渔业经济附加值显著提高,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实现652亿元,同比增长6.6%;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51万吨,同比增长2.7%。
(一)做好渔业产业发展“加减法”。一是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出台了《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辽宁省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深入分析重点渔业县、渔业企业及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水产品供给侧改革的需求,提出渔业发展“十化”理念,以我省18个优势特色品种分类布局、错位提升为重点,调减一产,做精 — 1 — 二产,扩大三产。到2020年末,优势特色产品将达到260万吨,产值520亿元,渔业经济三次产业比例调整到54∶21∶25。二是出台了《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对新兴业态规范管理,压缩近海捕捞强度,解决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难题,推进现代渔业转型升级,使休闲渔船管理既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又可形成新的渔业经济增长点。三是制发了《辽宁省休闲渔业 “十三五” 发展规划》。休闲渔业是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机结合点,是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制定五年发展规划,为休闲渔业发展明确了方向和目标任务。
(二)拓展生态健康养殖“辐射面”。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一批)创建工作。预审确定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15个。实施水产优势品种引进更新与改良项目21个,引进海淡水优势品种20个。组织全省增殖放流工作,目前海水增殖放流已完成50亿个单位。编制了本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预计新增人工鱼礁示范区8处。
(三)推进水产品出口“全球化”。深入大连、丹东、盘锦、葫芦岛等地开展水产品出口调研,召开出口形势分析座谈会,了解需求,把握动态。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美国波士顿国际渔业博览会和亚太水产养殖展览会,推介展示我省名优水产品,扩大水产品出口贸易。积极沟通海关、商检部门,协助水产养殖企业办理出口资质和手续。葫芦岛大菱鲆首次走出国门,进入美国、东南亚市场。上半年水产品出口量34.5万吨,出口额12.4亿美元,出口额占全省农产品出口额的56.7%,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4个百分点,继续位居全省大宗 — 2 —
农产品出口首位。选派科研人员赴加拿大进行水产养殖学术交流,赴西班牙参加第五届国际水母暴发研讨会,增强我省在国际渔业行业的影响力。
(四)严守水产品质量安全“生命线”。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了两阶段为期10天的交叉执法检查督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强化政策引导扶持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一)坚持市场导向,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保实现“十三五”目标的根本措施。我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渔业;坚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相结合,通过结构调整,促进可持续发展。海淡水养殖业“去粗取精”,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粗放经营模式,发展精品渔业,扩大水产良种覆盖面,推进渔业由规模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淡水养殖要进一步开发新品种,加快发展集约化养殖。海洋捕捞业要“舍近求远”,压缩捕捞强度,大力发展远洋渔业,特别是加快发展大洋性远洋渔业,提高效益,增强实力。水产品加工要“由内向外”,瞄准国际市场,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加工水平,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和占有率。产业结构要“退一进三”,大力推进休闲渔业和服务行业,构建渔业第三产业新格局。
(二)提高科技创新,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加快建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用现代高新技术武装渔业。一是充分发挥省内水产院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提高渔业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生产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二是加强水产良种的研究,以良种突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三是建立良种制繁基地,“十三五”期间建设一批引种和科研育种基地,满足生产需求。四是加快防病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快攻克重点病害防治技术,解除生产后顾之忧。进一步强化科技推广体系,把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五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人才培养,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鼓励发展民营水产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渔业产业的整体素质。
(三)培育龙头企业,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
大力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渔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的养殖产业链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发展龙头企业,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可以是基地、市场、也可以是大型加工、经销企业;可以是国营的,也可以是个体的、合资的,要有规模,有牵动能力。“十三五”重点强化以鲍鱼、海参、扇贝、对虾为重点的海珍品产业链;以大菱鲆、牙鲆、河鲀为重点的海水鱼产业链;以鲟鱼、河蟹、鲫鱼为重点的淡水品种产业链;以鲑鳟鱼为重点的冷水鱼产业链;以裙带菜为重点的藻类产业链;以辽渔集团为龙头的远洋渔业产业链。
(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兴海治渔
海洋与渔业管理归根结底是法制管理。因此,必须全面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兴海、依法兴渔。一是认真宣传贯 — 4 —
彻海洋和渔业相关法律规章,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法规制度建设。以实施海域使用“两项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全省海域使用制度改革;以实施渤海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示范项目为重点,带动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以开展联合执法监察行动为重点,提高海洋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渔业立法。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调查研究,全面清理完善现有的渔业配套法律、法规。三是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渔业执法队伍管理体制。争取在“十三五”执法队伍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做到吃“皇粮”不吃“杂粮”。同时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基层领导和沿海地区的海洋与渔业法制观念,把保护资源,遵纪守法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保证海洋与渔业健康发展。
(五)落实各项政策,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十三五”渔业的发展仍然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一是认真总结渔村经济体制改革经验,鼓励渔民走向联合,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为从根本上改善渔业管理摸索经验。二是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了《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及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促进构建现代渔业新格局。三是进一步完善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鼓励发展渔业龙头企业,对带动渔户发展、致富一方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推进渔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进程。
三、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渔业发展力争突破
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巩固提高第一产业,升级增值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政策引导、科技支撑、法治保障,促进创新强渔、协调惠渔、绿色兴渔、开放助渔、共享富渔,提升渔业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推动渔业产业升级。
(一)加快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当前,我省渔业正处在六大转变的进程中:由产量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依靠生产要素的增加向依靠科技进步和从业者素质提高转变;由注重第一产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变;由传统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向规模化、组织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现代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方式转变;由注重渔业经济发展向注重渔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转变;由注重渔业、渔船、渔港向注重渔业、渔船、渔港、渔民、渔村共同发展转变。实施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渔业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是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的必然选择。
组织实施《辽宁省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以18个优势特色种类为重点,发展特色品种,调减鲤鱼等大宗品种,按产业化发展要求,一个品种一个发展路径,培育一批苗种繁育基地,推广一系列实用健康养殖技术,培育一些龙头企业,制定一套扶持措施,将每一个优势特色种类都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特色渔业产业,全面提升渔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推动海水增养殖健康发展。以海参、鲍鱼、对虾、扇贝、杂色蛤、鲆鲽鱼、海蜇、河鲀、梭子蟹、裙带菜等10个特色 — 6 —
种类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洋牧场,积极发展深水网箱养殖、海水池塘生态养殖和工厂化健康养殖。加强海参、鲍鱼、虾夷扇贝、河鲀、梭子蟹、裙带菜等良种基地建设,在以鲜活品销售为主的同时,支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研发休闲食品、即食食品、风味食品、营养保健品和生物药品,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
提高淡水渔业质量和效益。以河蟹、鲤鱼、鲶鱼、鲫鱼、泥鳅、冷水鱼、鲢鳙鱼、观赏鱼等8个优势种类为重点,加快品种结构调整,提高池塘养殖、工厂化流水养殖和网箱养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大力发展稻田渔业和水库、河流增养殖,提高资源利用率;在以活鱼销售为主的同时,开展鲤鱼、河蟹、草鱼等淡水大宗产品深加工,研发软罐头食品、风味食品和保健食品。
(二)推进捕捞业转型升级
控制近海捕捞。利用油补调整政策,实施渔船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小、旧木质渔船,推广节能、环保、安全系数高的玻璃钢质渔船;实施减船转产工程,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开展“船证不符”专项治理。
拓展外海捕捞。鼓励、引导120马力以上大船到山东外海等海域作业,积极争取入渔中韩协定水域渔船和配额,减轻近海捕捞压力。
发展远洋渔业。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巩固过洋性渔业;积极参与开发新的国际渔业资源,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发展公海大洋性渔业;鼓励、扶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提高远洋渔业现代化水平;支持建立海外远洋渔业基地。
(三)做强水产品加工流通业
推动水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水产品加工水平,在抓好出口产品加工的同时,开展低值渔获物的深加工和海参肠、扇贝边、虾蟹壳等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支持鼓励开展淡水大宗品种的精深加工。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是辽渔国家级水产品批发市场、丹东黄海大市场等一批大型批发市场和盘锦胡家河蟹、鞍山观赏鱼、辽中淡水鱼等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加快水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科学规划水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加强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加强渔业特色品牌建设
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建立健全品牌维护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品牌,充分发挥辽参、大连鲍、大连裙带菜、丹东蛤、营口海蜇、盘锦河蟹、锦州毛蚶、兴城多宝鱼、鞍山观赏鱼、鸭绿江鲤鱼等区域品牌的作用和影响力。
(五)大力发展休闲渔业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