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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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娄环辐许决字〔2025〕74号

关于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关于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Ⅲ类射线装置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请你单位加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条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同时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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