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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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等7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函

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关于同意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等7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函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共7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附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变更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2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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