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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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燃料组件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延续申请报告)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燃料组件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延续申请报告)的通知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实验快堆燃料组件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延续的请示》(原安发〔2019〕65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中国实验快堆燃料组件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延续申请报告)》(以下简称《延续申请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照《延续申请报告》中的运输方案和各项承诺实施快堆燃料组件的运输活动。你院作为实验快堆燃料组件运输活动托运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法定代表人:万钢),应承担快堆燃料组件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院采用TK-C57运输容器(使用批准编号:CN/041/IF-96(NNSA))实施运输。单个运输容器最多可以装载2组快堆燃料组件,一次运输108个燃料组件货包和13个控制棒组件货包。

  三、运输活动实施前,你院应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院应报告我局。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批准不免除你院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七、本批准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6月11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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