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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新乡中波转播台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的函

  新乡新投城鸿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退回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新乡中波转播台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的函

  你公司《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新乡中波转播台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撤回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24年6月,你公司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上申报系统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我厅依法受理,并立即委托进行技术评估。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报送我厅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且你公司未在申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陈述,违反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有关要求。因此,我厅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你公司要深刻反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6月28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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