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全国辐射安全许可证代办

划重点|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请关注

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划重点|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请关注

Q

哪些行业涉及辐射安全较多?

A

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医院(CT、DR、牙片机等)。

工业企业:核电厂、核燃料加工厂、辐射监测服务机构等。

科研单位:大学、研究院等研究核物理、放射性物质等。

Q

我单位的许可证马上到期了,如需延续应如何操作?

A请各持证单位务必提前核查许可证有效期,若需延续,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在线提交申请。

Q

如果逾期未办理许可证会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A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Q

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A(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辐射安全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至少最后一年];(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说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说明(须提供辐射防护负责人和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的合格材料)]。

咨询与支持

如遇系统操作或材料准备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服务热线:010-69741630(工作日8:30-17:30) 现场咨询:昌平区龙水路22号-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 依法维护辐射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铜审核: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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