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15篇)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
一、法人关于安全生产的承诺书: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特殊作业人员名单:比如说叉车证、电焊/气焊工证
三、扫描件要和原件相符:尤其是变更栏也要扫进去
四、安全机构人员应该是专职安全员(也就是持C类证的人员)
五、安全生产证明材料只有下发文件是不行的(流于形式);应该有人员签字
六、要有工伤险(含在养老保险里的,可以开社保证明)和意外伤害险。其中工伤险起码要涵盖十一人,要提供近三个月的发票
七、关于救援预案:
1、对于危害性较大项目缺乏可预见性的预案;
2、出现问题后也要有紧急救援预案。
八、关于职业病:
1、有哪些职业病;
2、会产生什么后果;
3、如何预防职业病
九、如果没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可以出具一个不需要使用起重机械的说明。
十、机构组织管理图仅仅有架构不行,还要有人名
十一、要有成立安全生产科的任命文件
十二、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十三、对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过于简单”的刁难,可以提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企业职工体检分析报告》
十四、安全生产投入可以出具劳保用品的发票即可
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记录要齐全,新办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只有年份,无小圆章,接下来年检会在年份上加盖小圆章。
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组成人员明细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救援演练记录。
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本申请表访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端程序(请到国家局网站:
洁净区面积、空气净化级别及其布局、生产线条数及分布、生产能力等情 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附: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 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0、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拟生产新药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11、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5、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有关合格证明、证书和标志的复印件
16、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1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
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性承诺书)。
3.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应在30日内完成。但经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在5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颁证:自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
人。
4.药品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
(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发布)
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需经过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证等环节;各环节由专人分工负责。
三、煤炭行业管理处周一全天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受理单要载明材料齐全、准予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清单。补充材料要于本周五提交。受理人员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及时请示处长,由处长决定是否受理。
四、煤炭生产证可证申请受理后,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煤炭行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受理人员受理完毕后同时制作档案,交付审查人员审查,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后交付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六、处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人员制证,交审核人员核对,由审核人员进行领证登记,并通知申请人领证。审批不同意发证或暂缓发证的,由受理人员制作不同意发证或暂缓发证通知单,通知申请人。
七、各环节人员具体分工
(一)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表的规范性、材料的齐全性、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单、制作档案;各环节材料传递、制证、证件回收、吊销、注销;负责整理煤炭生产许可信息等。
(二)审查人员负责申请表填写内容的齐全性、符合性、真实性、图纸符合性、规范性、真实性审查;负责煤矿保有储量、回采率审查;负责煤矿服务年限校核及证载有效期的确定。
(三)审核人员负责受理、审查环节的符合性审查,提出办理初步意见,负责证件发放前的审核、登记和最终发放。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
一、煤矿投产前,煤炭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五)井工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1:1000-1:20000),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2000-1:5000),需标明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本年度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需标明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和避灾线路;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露天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1:1000-1:20000),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本年度实测的《采剥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需标明运输系统、排水、供电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排土场位置;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矿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煤矿企业,由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煤矿企业转让的,由原有上级主管部门和现有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出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无主管部门的,由原煤矿企业和现煤矿企业联合出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变更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已变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已变更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原件、专家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意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文件。
四、通过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变更的,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方式、回采工艺、井口位置及数量(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变更的,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程序办理。
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程序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煤矿企业需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生产企业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设计服务年限一致的煤矿,生产许可证到期的,还应提交尚有资源储量的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程序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办的,煤矿企业需在3日内在《内蒙古日报》、《中国煤炭报》、内蒙古煤炭网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及时提出申请,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矿企业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尚未遗失的正或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在《内蒙古日报》、《中国煤炭报》上公告的当日报纸原件。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文件)要求开展,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当年的年度年检通知进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条执行。具体流程为:
(一)煤矿企业停办、关闭,应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二)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三)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四)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五)煤矿企业填写注销申请书,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由自治区煤炭局在《中国煤炭报》、内蒙古煤炭网上予以公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管
一、依法取得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必须与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煤炭生产许可证正本证框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制作,初次免费提供。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
三、煤矿企业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一)新建煤矿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以1—2万元罚款;擅自投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处以2—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四)矿井停办、关闭后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罚款1—5万元;
(五)煤矿企业生产中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停产整顿。超过3个月仍达不到条件的,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条件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3—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八)伪造、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九)罚没收入按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
1、网上申报通过后打印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91.16.189/);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5、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施工合同(建管部门备案);
7、监理合同(建管部门备案);
8、防雷审查核准书、质量监督表;
9、黄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经审核通过);
10、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工期一年以内的,落实资金须达到工程总造价50%;工期一年以上的,落实资金须达到工程总造价30%);
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告知单;
纸质文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资料一:
①一份“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是打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红头文件)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内容填好出二份,封页盖上公章,第三页最下面法人签字。
③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资料二: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3)一份“关于成立辐射防护与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公司内部设立。(红头文件)
4)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5)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6)岗位职责
7)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8)射线装置的检修维护制度
9)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
10)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应包含单位内部培训及参加环保主管单位的培训)
11)监测方案(包括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1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注:资料一为一个整体,资料二按序号排起来整个盖骑缝章。
以上纸质资料全部准备两份,准备好以后送至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
登录rr.mep.gov.cn,注册后可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准备纸质资料的同时需要在此网站进行许可证申请填写(1.无许可证号的用户登录系统后,只有功能1(首页)与功能2(许可证相关申请)的许可证申请这两项。2.点击“许可证申请”,在页面右上部点击“添加许可证申请”,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发送到监管系统。)
联系电话:0951-5160751
1、领取及填写卫生许可证申报表;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相片3张;
3、做作业售货员进行健康体检,备相片2张,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4、经营场所平面布图1份;
5、卫生管理制度1份;
6、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租用合同或协议书等);
7、生产加工单位需要提供产品配方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简图,产品卫生检验资料;
8、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9、新开业的单位必需经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后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关键词: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1;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00-00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概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的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许可证目录产品必须要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列入许可证许可目录而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可生产与销售无证产品,否则将没收产品并罚款警告。
2企业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满足条件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想要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需要有经过国家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2)企业要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专业的技术人员、产品生产条件以及检验手段;(3)企业要有生产产品的技术文件与工艺文件;(4)企业需要有完善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与检验监督制度;(5)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6)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禁止生产与淘汰的浪费资源与污染环境的情况,要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产品行业的其他法律法规等。
3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经过以下程序:
3.1申请准备
企业可以网上下载或者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索要申请书,企业按照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填写,并准备齐全产品生产申请的其他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2提交申请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提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提出申请。
3.3受理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到的企业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满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给予批准受理,并在收到企业申请的五日内向企业发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可以告知企业补全申请资料或者在收到企业申请的五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于补充材料满足产品实施细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现场进行及时审查,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产品抽样与封样。企业将审查部门所封样的产品在封样之日起七日内送到相关的检验机构。相关的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的检验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3.5审定与发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企业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销售产品
企业在申请获得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的产品。企业在获得试生产后,必须将所生产的产品提交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于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书中标明“试制品”后,企业才可以进行产品销售。
5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向有关部门进行缴纳。所需费用如下:(1)企业需要缴纳申报材料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则需另加400元的审查费,以此类推;(2)企业将产品封样送到指定的产品检验部门,需要缴纳产品检验费,费用额度依产品而定,上缴至相关的产品检验机构;(3)对于一次没有通过审查的企业,则需要缴纳重新申报的审查费用;(4)对于企业更名更项所需要缴纳公告费400元。
6结语
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保证企业产品生产质量的重要措施,所以对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来说,是对企业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质量把关,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生产质量,促进企业产品生产质量长期稳定的发展,是企业产品生产管理走向成熟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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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号) 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 (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 生产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 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 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 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 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 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 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 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三) 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 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 并符合种用标准; (四) 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 三代系谱清楚, 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 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 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 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 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 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六) 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七)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 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三) 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四) 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 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 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提供近3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第七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 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三章现场评审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农业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人数为单数。
专家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场所及布局、仪器设备、防疫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 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对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进行理论考核;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 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 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抽查30%以上的仪器设备, 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 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 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 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材料核查情况; (二) 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 (三) 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 (四) 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 (五) 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两份, 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一份报农业部。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当自书面审查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二) 冷冻精液质量检测合格的供体畜数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 (三) 送检的胚胎或者卵子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农业部在核发生产家畜冷冻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同时, 公布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家畜冷冻精液生产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供体畜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农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供体畜进行现场评审及冷冻精液质量检测, 符合规定条件的, 公布供体畜编号。
未经公布编号的供体畜, 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淘汰冷冻精液不合格的供体畜。拒不淘汰的, 由农业部公布不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农业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 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 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已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扩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范围时, 农业部可在组织现场评审环节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号) 同时废止。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更多专业详情可咨询【汉唐信通】 网络文化许可证样本
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清单
1、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如下:
(1)、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中须有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中须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3)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4)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5)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中须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6)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中须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涉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专项申请;没有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交《保证书》(下载);
9、《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10、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
申请者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到湖北省通信管理信息安全处(武汉市江汉经济发展区江兴路10号),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接受申请,并将于60日内给予或不给予批准的答复。2.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申办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1)申办经营网络文化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公司概况,包括从事网络文化许可证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等;
(4)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7)从事经营网络文化许可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9)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此表于窗口领取);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3、现有机动车辆有效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若综合检测报告单的车属单位或车牌号码与行驶证不一致,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一年内的新车不需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资料)、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的具体厂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技术性能等内容,原则上要求购置厢式、重型或专用车辆;承诺书需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需交验原件,公司所聘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上“服务单位”处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日期;个体业户所聘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上“服务单位”处须由车主签名并注明日期)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每份制度的末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6、保证使用清洁能源的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签名);
7、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事流程:
1、企业向交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经办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告知单;
3、资料齐备后,由交管所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制证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的理由;
4、市交通局运管处审核后,报省运管局或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辅助业许可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未设立的母体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未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房合同和房产证明)
这部分材料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一致。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注:这里的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包括经营场所的空间平面图、供货、销售流程文件(食品贸易需在文件中体现经营模式和流程图), 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样本附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进货查验纪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等;规模较小(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制定)。样本附后。
(八)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体检表和健康证
(九)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样本附后
其他材料。
(一次性告知)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注明有:“粮食收购”,否则,先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后,方可予以办理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检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银行存款证明。(个体工商户存款大于3万元;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金筹措证明与收购仓容能力匹配。存款户名必须是法人。存款时间必须在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一个月内)。
4、经营场所及仓容配备证明。(自有产权: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场所,提供租赁方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个体工商户仓容不得低于50吨,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仓容不得低于500吨)。
5、计量器具。(计量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要在有效期内,购买发票与法人一致)。
6、检化验仪器清单:容重器、水测仪、天平、选筛、精米机、扦样器、分样器、烘箱、砻谷机、粉碎机。(需提供购买发票,购买人与法人一致)。
7、粮油检验人员简历及培训证明或证书。
8、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一、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阜阳市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核表
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单
4、阜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申请表
5、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
及安全考核证、安全员考核证
7、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8、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施工组织设计
10、保险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质量监督手续
6、资金保函或证明
7、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9、消防图纸审查批准书
三、监理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监理公司资质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及工程任命
3、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原件、复印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筑工程廉政协议
四、已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
六、已签订的保险合同
七、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人数视工程量大小而定)
八、计划生育责任书
职院15#楼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材料
一、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阜阳市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核表
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单
4、阜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申请表
5、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
及安全考核证、安全员考核证
7、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8、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施工组织设计
10、保险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质量监督手续
6、资金保函或证明
7、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9、消防图纸审查批准书
三、监理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监理公司资质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及工程任命
3、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原件、复印件)
职院1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筑工程廉政协议
四、已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
六、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人数视工程量大小而定)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北京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有哪些?
北京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公司宝·做创业的第一帮手!
1、管委会入去企业专题会议纪要入区协议(复印件)
2、项目审批文件(立项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6、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网综合图(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会签单(原件)
10、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原件
11、审图报告(原件)
1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13、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收据、农民工工伤保险(复印件)
14、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
15、无拓建工程款承诺书(原件)
16、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书(原件)
17、与农民工班组签订的集体合同、考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