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精选10篇)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表说明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取水申请手续。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延续取水时,填写此表。
取水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注销。
当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1.原取水许可证载明情况:如从网上填表,系统将自动读取原取水许可证的信息;手动填表由申请人根据原取水许可证信息填写。
2.取用水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有效期内年实际取用水量、取用水监测计量运行情况、取用水变化情况等,并说明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3.有效期内各年实际取用水量:按法定计量器具计量数据填写,单位为万m3/年。
4.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应提供取用水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5.延续申请取水量:填写申请延续的取水量,应小于等于原许可取水量,单位万m3/年。
6.延续申请取水期限:申请延续取水期限,填写年月日。
一、原取水许可证载明情况(系统自动读取)
取水单位
(或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取水地点
水源类型
取水类型
取水用途
年取水量
有效期限
二、取用水有关情况说明
有效期内各年实际取水量(万m3/年)
(系统自动读取)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设计生产规模以及主要生产用水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有变化
□是
□否
具体变化情况:
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工程、取水用途是否有变化
□是
□否
具体变化情况:
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监测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是
□否
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是
□否
上传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检定或校准的部门:
最近一次检定或校准时间: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是否发生过计量器具安装位置的拆改挪移或计量方式的调整或计量器具的更换
□是
□否
具体调整情况:
计量设施的维护方式
□自维护
□第三方维护
□政府组织维护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是
□否
具体违法行为:
三、申请的取水量和期限
延续申请取水量
万m3/年
延续申请取水期限
****年**月**日至
XX省XX县烟草专卖局:
我是卷烟零售户XXX,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经营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于2009年3月20日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证号:433623100957,订货电话:***。烟草零售许可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现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准备继续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现特向贵局提出延续申请。望予批准。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我矿山企业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下抹挫村,采矿权人为兴义市白碗窑镇超强煤矿(李福传),采矿许可证号:5200000711618号,有效期始2007年9月,止2008年9月矿区面积2.9474平方公里。矿界范围由7个拐点圈成,因本矿与白碗窑三矿整合后矿界面积扩大,保有储量增加,经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与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等初审同意后,特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特此申请
采矿权人:兴义市白碗窑镇超强煤矿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我矿山企业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雄武乡补雨村,采矿权人为兴义市久兴煤矿(谢鼎将),采矿许可证号:5200000711616号,有效期始2007年9月,止2008年9月矿区面积2.9313平方公里。因本矿与白碗窑三矿整合后矿界面积扩大,保有储量增加,经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与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等初审同意后,特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30万吨/年采矿权延续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填 写 日 期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制
延续申请书填写说明和附件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须打印。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复印无效)。3.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4.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要填写单位简称。5.单位其他名称,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军工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填写许可专业(产品)的科研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7.经济性质,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8.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9.已获许可的军品科研/生产专业,填写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注明的军品科研/生产专业。10.申请延续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专业(产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15年版)中所列的专业(产品)进行填写。
11.军品产值,指当年生产的属于武器装备或用于军事目的、交付给军事部门或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外军贸的工业产品总值。12.人员构成一栏中,在岗职工总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13.获得科技成果数量,应填写截止到申请日期时,本单位所获得的所有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技奖励的数量。14.其余各栏目填写说明标注在各栏目中。
二、申请书附件材料要求 1.申请书的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安全生产达标文件;(4)保密资格单位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提供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每项申请专业(产品)应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如合同和任务研制协议书主要用户或过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封面和签字页或列清单);提供军事代表对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评价意见;非国有独资企业提供公 司章程,并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6)消防达标证明文件;
(7)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以上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书填写要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附件材料要齐全有效。2.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用A4纸填写、装订。按照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类别报送国防科工局或地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一式三份(含申请书电子版光盘一份),并同时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含申请书电子版光盘一份)。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15年版)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或各军工集团公司许可管理对口部门查阅。4.申请书各栏目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上述“延续申请书填写说明和附件材料要求”不装订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中。
单位名称 单位其他名称 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场所地址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通信地址 许可证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作息时间 休息日上午: 下午:
已获得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备注 已获得许可的武器装备生产专业(产品)
序号 专业名称 备注
申请延续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序号 项目代码 项目名称 科研/生产 许可类型 申请增加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
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其中,军品: 民品:)近三年产值或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情况
(其中,军品: 民品:)(单位:万元)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其中,军品: 民品:)在岗职工总人数: 其中:管理人员(高职: 中职: 初职:)人员构成(单位:人)专业技术人员(高职: 中职: 初职:)工 人(高职: 中职: 初职:)获得科技 国家级: 省部级: 成果数量 新产品鉴定 国家级: 省部级: 数量
此栏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承担过的主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专业特色和技术优势,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单位主要民用产品科研生产和销售情况;单位的资产状况;单位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用于军品科研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厂房产权归属情况;其他有关情况等。单位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基(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本情况 此栏应说明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文规定的单位科研方向。在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范围以外的单位,可填写本单位的主要科研方向。如果申请单位属于生产类单位,且没有申请科研许可项目,可以不填写此栏内容。(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单 位 科 研 方 向
此栏应说明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文规定的企业生产纲领。如果申请单位在能力调整范围以外,填写本单位的主要军品的年生产能力;如果申请单位为科研性质,且没有申请生产许可专业,可以不填写此栏内容。企(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业 生 产 纲 领 此栏应说明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须用组织结构图直观说明),包括承担计划调度管理、科研管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职责的相关部门的设置情况;研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名称和各部门的人员数生产量等。管(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理组 织机构状况
此栏应说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等。(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此栏应说明保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保密资格认证情况、保密培训和教育情况、涉密人员范围及军品科保研生产项目的涉密等级等。密(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管理状况 此栏应说明: 1.安全生产状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设备管理情况、特殊工种人员安的资质取得情况、安全生产紧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在此部分说明全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情况。生2.环保状况:包括单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单位主产要污染源、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电磁等)情况,/环保监测检查情况及结论等。环(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保状况
现有军品研发部门的科研能力和条件情况 科研单位或申请了科研许可专业(产品)的单位,应重点填写此项内容。主要从机构设置、科研方向、基础设施、科研设备、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方面,说明研发部门的科研能力。(1)有多个军品研发部门的,应逐一说明。(2)科研方向主要说明各研发部门的主要研究领域、进展、水平和科技成果情况,应和申请的科研许可专业相联系。(3)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用于设计、研发用途的军品科研场所及建筑面积。(4)科研设备应列出主要的设计、研发和样机制造设备的名称、台套数、出厂年份、设备原值和水平等,如应用大型计算机系统,应说明系统配置和大型专用软件名称,并附主要设备清单。(5)人员数量和结构应列出本部门的负责人和从事军品科研职工的数量及高、中、初级职称人员的数量。(6)简述技术带头人的情况。如果申请单位为生产性质,且没有申请科研许可专业,可在本部分说明产品工艺设计和工艺开发情况。(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现有主要试验检测部门情况 此栏应主要从机构设置、试验检测的内容、基础设施、主要设备、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方面,说明试验检测部门的条件和能力。(1)有多个军品试验检测部门的,应逐一说明。(2)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军品测试、试验用途的科研场所(包括场所名称、建筑面积等)。(3)科研设备应列出主要的试验、测试设备的名称、台套数、出厂年份、设备原值和水平等,并附主要设备清单。(4)人员数量和结构应列出各试验检测部门从事军品试验检测的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名单及高、中、初级职称人员的数量。(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现有制造部门的生产能力和条件情况 生产单位或申请了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的单位,应重点填写此项内容。应主要从部门设置、基础设施、生产线和关键生产设备、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方面,说明制造部门的条件和能力。(1)有多个军品生产部门的,应逐一说明。(2)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军品生产的厂房和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厂房、设施名称和建筑面积。(3)生产线和关键生产设备部分应说明军品生产线情况及关键设备的名称、用途、台套数、出厂年份、设备原值和水平等,并附关键设备清单。(4)人员数量和结构应列出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和从事军品生产的职工人数及高、中、初级技师等的数量。如果申请单位为科研性质,且没有申请生产许可专业,可在本部分说明产品试制、样机研制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持证期间完成的主要科研生产项目情况 此栏填写的内容应与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相对应,说明在持证期间完成的主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包括任务来源、承担任务的时间和任务执行情况等。承担的任务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成果的应予说明。属于重要武器装备型号任务的,应予注明。承担总体或关键分系统任务的单位,还应说明组织和协调工作的情况。(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现承担的主要科研生产项目的执行情况 此栏应填写的内容应与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相对应,说明目前正在承担的主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包括任务来源、承担任务的时间和任务执行情况等。通过鉴定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应予说明;属于重要武器装备型号任务的,应予注明。(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此栏应逐条列出专家审查后建议发放的专业(专业代码、项目名
称、类别、分数),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如专业过多可另附表)。
专
家
审
查
组
审
查
意
见
年 月 日
组
长(签字):
成员(签字): 派
驻
军
事
代
表
机
构 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地 方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管 理
部
门(盖章)意
见
年 月 日
国
防
科
工
局
有 关
司
负责人:
(签字)
意(盖章)见 年 月 日 国 防 科
工
局
意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鲁环辐证延[ ] 号
辐射工作单位名称(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人
电话 现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情况
种类和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
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附 件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电话
年 月 日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6、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
7、《辐射安全监管表》 其他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延续 □ 不同意延续(另附理由
经办人: 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
〔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d,农业≥6m/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万m/d,农业≥10 m/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d,农业≥6 m/s。
2.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事项范围以外的审批项目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以上不足5万m的取水。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取水的审批项目
1.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 m以上、不足1万m的取水。
(四)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
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第八条第一款: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附件4)。
1.取水量较少的情形包括:从江河水库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从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立方米;蓄水工程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00千瓦。
2.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形包括:取水口不在县级以上边界河流,不属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未发生水事纠纷,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或日入河废污水量小于500吨且不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符合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其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和取
3水许可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
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1份(附件3);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附件2);
(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八步区本级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八步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82328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
取水许可流程图
2.取水许可申请书
各乡镇水利片站、各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1]195号)及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成水务函[2011]245号)要求,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水事秩序,严格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管理,提高规费征收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成都市郫县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加大执法联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郫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付强同志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吴章彬同志为副组长,水资源科科长郭戈,执法大队队长吴林,节水办主任漆星,行政许可科科长童健,排水科科长吴登奎为成员的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资源科。统一领导和组织执法检查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执法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三、执法检查内容
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着力查处涉及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缴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2010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2.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
4.越权审批、审批资料不全的和违法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
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二)节约用水方面
1.未按规定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
2.取水计量设施器具运行不正常的;
3.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3.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
4.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4.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5.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6.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扰水资源费征收的。
(五)其它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
三、全面开展取用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清理整顿
(一)严格取用水管理
1.开展取用水规划水资源论证
开展各类新建取水户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凡规划水资源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对取水户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2.严格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凡已成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手续,并按照《成都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凡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不得审批和核准该项目。
3.建设项目取用水管理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下达取水计划。取水户应提交《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报告》,落实节水措施。对取水户对超计划取水的,核减下取水计划。
(二)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凡未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企业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办入河排污口论证手续。对统一集中排放的入河口设置论证,必须严格限制在现有接纳排污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论证。新增企业通过现有集中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按照扩建入河排污口方式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凡未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环评。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
部署工作任务,明确执法检查要求、重点和任务,按照市局要求制定实施《郫县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执法支队和水资源处。
(二)全面检查和集中查处阶段(7月)
1.排查和现场检查
由水资源科牵头,水政执法大队和局相关科室参加,开展排查和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的项目登记造册,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时整改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执法基础资料库。
2.违法案件的处理
对拒不停止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
督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
3.跟踪监督、抽查指导
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有整改任务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8~9月)
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水资源专项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活动是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各镇水利片站,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升水资源调控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工作措施,科学制定方案,周密安排,团结协作,群策群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各镇水利片站落实专人(上报1~2名水资源管理联络人员),对本行政辖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通知取水户到县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有关建议书面(电子文档)报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水务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在抽查基础上,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措施,对突出问题,形成整治方案,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报告。
(三)取用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清理工作由我局水资源科和排水科负责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片站配合,对取用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市水务局。四;节约用水工作由局节水办牵头,对取水户开展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清理并于七月三十日前汇总上报。
(四)规划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于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接受市水务局检查验收。
(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清理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对抗拒检查、严重违反水法规的责任单位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严格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专项行动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挂牌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查出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确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广泛宣传水法规,实时宣传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果、典型案例,做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
(七)总结经验,提高水平。要注重总结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执法队伍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
六、资料报送
自查情况、整改意见及附表以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形式按时报水务局水资源科。
附件:1.成都市郫县办理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2成都市郫县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3.成都市郫县排污口设置情况登记表
取水许可证的报告
******:
****年,******提出取水申请,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许可,我单位于当年为其办理取水(**)字【**】第*******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今年*月,该取水户因现有取水设施不能满足其用水量需求,而申请注销取水(**)字【****】第*****号取水许可证。经审查,注销该取水许可证对重大公共利益无损害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单位拟同意注销取水(***)字【****】第****号取水许可证的申请,请审批。
特此报告
附:企业申请乙份
**************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1997-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6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生活用水、以取水户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农业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日取水量少于3立方米的(经营性的取水、航运冷却用水除外);
(三)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蓄水工程100000立方米以下,引水工程日取水量860立方米以下,提水工程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第六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 第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计划可开采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井点分布情况、取水层位、开采水量、水质、用途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普查登记和统计分析,确定合理的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可采总量和制定开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查、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一)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和省际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的干流,每户日取水10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下水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大型水库和大型水电站;
(五)自治区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一)每户日取水地表水5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0立方米的,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0立方米的;
(二)中型水库和中型水电站;
(三)地、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县(市)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和电站及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简要说明;
(三)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地下水储量、开发利用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取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节约用水和规划区供水设施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前款
(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
(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方可按照规定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方可按照规定取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放、更换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由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开采地下水引起地质环境灾害的;
(三)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新水源的;
(四)持证人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水量和水质测定数据等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或者受委托发证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发证或者受委托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7号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3月2日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和范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管辖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不满30万千瓦的;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用水计划。超过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 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 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征收范围、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一)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县(市)90%;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四)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助和贷款贴息,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效率控制网络建设,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等;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六)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事件处置;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取水人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