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不属于行政许可,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准入后监管。校验期满但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不属于无证擅自执业。
案例案情:2021年8月,天津市和平区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诊所大厅门口处摆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放射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时发现,其2020年的校验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校验结果为“合格”,但《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上的“校验记录”项中均未见2020年度的校验记录。同时现场检查一楼放射室时可见一台口腔CT机。经调查,该诊所自2019年8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开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仪器为现场检查中所见的口腔CT机。该诊所2020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执法人员认为,该口腔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法律简析
什么是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医疗机构校验不属于行政许可,校验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准入后监管,校验期满但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不属于无证擅自执业。逾期未办理校验手续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职责划定的复函》(卫办医管函〔2010〕14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在校验期方面,不同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校验期。
医疗机构
校验期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年
其他医疗机构
1年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年
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
1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在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在经过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后,做出校验结论。
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校验合格
登记机关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要判断某放射诊疗设备及该场所是否可以继续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定期对该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进而按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如果没有按期检测和校验,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环境无法保证,可能危害到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对开展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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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盾传习 编辑:蒋晨松 校对:冯克楠 审核: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