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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骨科外固定支架等3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07号)

西格玛医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骨科外固定支架等3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0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骨科外固定支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骨水泥套管组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骨科外固定支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 2.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 3.骨水泥套管组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

骨科外固定支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骨科外固定支架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骨科外固定支架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骨科外固定支架。

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与其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产品。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矫形用外固定支架。矫形用外固定支架及骨融合术后辅助固定用外固定支架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注册申报。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骨科外固定支架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组合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外固定支架按结构组成可分为一体式和组合式两种类型。按照交付状态可分为非无菌形式提供和无菌形式提供两种。

一体式外固定支架主要由横(竖)针夹、延长接头、撑开架、偏心轴、万向球等部件组成。按照结构组成可分为多种型式,每种型式按照使用部位又可分为多种型号。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可根据使用部位由闭合环、开放环、环针夹、环杆(管)夹、直形杆(管)等组成。组合式外固定支架按照构成型式可分为棒结构型、环结构型、半环型等多种型式,每种型式按照使用部位又可分为多种型号。

2.典型产品结构示意图举例

图1-4为一体式外固定支架的典型结构示意图,图5-8为组合式外固定支架的典型结构示意图。

1-竖(横)针夹 2-伸缩体 3-撑开架

4-偏心轴 5-竖针夹

图1

1-针夹 2-伸缩体 3-针夹

图2

1-竖针夹 2-伸缩体 3-撑开架

4-竖针夹 5-偏心轴

图3

1-横(竖)针夹 2-偏心轴 3-撑开架

4-伸缩体 5-竖针夹

图4

1-棒针夹钳 2-球头杆 3-偏心轴

4-偏心环架 5-环架 6-连接装置

图5

1-环架 2-直形针夹3-双头连接杆

4-偏心轴 5-螺纹针夹 6-环架 7-丝杠

图6

1-棒针夹钳2 2-棒棒夹钳4 3-连接棒

图7

1-连接棒 2-棒针夹钳4 3-多边形棒 4-棒棒夹钳3

5-角度连接棒 6-棒针夹钳11 7-近关节针夹

图8

注:以上结构示意图中的各组件名称不同企业的可能有所不同。

3.产品材质

目前,骨科外固定支架多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碳纤维、钛合金、聚醚醚酮及增强型聚醚醚酮等材料制成。不锈钢应采用GB/T 1220—2007、 GB 4234—2003、GB/T 3280—2015或GB/T 4226—2009标准中规定的牌号;铝合金应采用GB/T 3190—2008或GB/T 3191—2010标准中规定的牌号;钛合金材质应采用GB/T 2965—2007、GB/T 3621—2007或GB/T 13810—2017标准(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中规定的牌号;选用的碳纤维、聚醚醚酮等无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材料制成的部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企业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注册申请人应对产品工作原理及作用机理进行描述,常见的骨科外固定支架是一种体外固定装置,它通过金属骨针将骨折各端与一个或多个的纵行杆(管)和/或环连接而达到稳定、复位的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外固定支架的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原则,按照产品自身特点划分注册单元。一般情况下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与组合式骨科外固定支架应划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230.1—2009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GB/T 231.1—2009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1031—2009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GB/T 1220—2007不锈钢棒GB/T 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4226—2009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T 1804—2000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 4234—2003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GB/T 4237—2015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 2965—2007钛及钛合金棒材GB/T 13810—2017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GB/T 228.1—2010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3621—2007钛及钛合金板材GB/T 3191—2010铝及铝合金挤压棒材GB/T 3190—2008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880.1—201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340.1—2009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10128—2007金属材料 室温扭转试验方法GB/T 8013.1—2007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 第1部分:阳极氧化膜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YY/T 0149—2006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YY/T 0508—2009外固定支架专用要求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ASTM F1541—17Standard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s for External Skeletal Fixation Devices

上述标准为骨科外固定支架涉及的常用标准。申请人根据产品的特点可引用与之相适应行业外标准和其他特殊标准,且需说明理由。

产品适用及引用的标准应适宜且齐全,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应完整并准确。对所引用的标准中的具体条款,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实质性采纳,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可直接引述具体内容。

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涉及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或修订,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符合最新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1.适用范围

该产品通过与金属骨针的配合,应用于骨折部位的体外固定复位。

2.适用人群

闭合性、开放性骨折、伴严重的软组织损伤或感染的骨折、有严重内脏疾病或年老体弱者不适合开放性手术的骨折患者。

3.禁忌症

严重骨质疏松、严重的粉碎性骨折、骨缺损骨感染、骨不连;不能配合术后管理的患者。

4.预期使用环境要求

企业应明确适宜本产品的使用环境。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合理制定与产品相适应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及禁忌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F、G、J。

以下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表E.2)从四个方面提示性列举了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2 产品的主要危害(举例)

危害类型可预见的事件危害处境产生的后果或损害采取的措施机械危害采用不适宜的灭菌方式,导致产品力学性能下降。使用时不能很好地在患者骨折部位进行固定。影响患者骨折部位的愈合。企业选择经过确认的灭菌工艺进行灭菌;产品出厂前进行抽样检验,性能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生物或化学危害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出厂时环氧乙烷解析不彻底,残留量超标。临床大夫及患者接触过量的环氧乙烷。损害临床大夫及患者健康。采用经过确认的方式进行解析,环氧乙烷残留量达标后方可出厂。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微生物的污染,导致产品菌落超标,产品灭菌不彻底。细菌接触患者。患者被细菌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控制产品灭菌前原材料和成品的初始污染菌,按照初始污染菌进行灭菌剂量设定,并定期监控产品的初始污染菌。产品未灭菌;或未按已确认的工艺实施灭菌,产品灭菌不彻底,产品带菌。细菌接触患者。患者被细菌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以非无菌形式提供时,向医疗机构提供确认过的灭菌方式和参数;以无菌状态交付时,按照确认过的工艺进行灭菌。操作危害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可能造成骨折对位不良愈合或再移位。给患者造成身体伤害。编写产品使用手册,附赠视频操作光盘;随机文件中应给出由经过培训操作熟练的医生使用的警示。非无菌形式交付,包装形式与无菌状态相似,大夫误以为无菌产品即带入手术室。污染手术室环境。造成患者感染。非无菌状态交付时在单包装上明确标识“本产品未经灭菌,使用前请灭菌”等内容。信息危害对适应人群和禁忌症的说明不充分。临床大夫将产品用于不适宜的症状或人群。可能会造成手术失败,给患者带来身体伤害。研究资料和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人群及禁忌症。

注:上表内容仅为风险分析示例,并不用于注册申请人风险管理报告的制定,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实际风险分析情况,确定其危害,制定产品风险管理报告。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由于骨科外固定支架的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16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在开展产品性能研究时,除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涉及的功能性、安全性及质量控制指标研究外,应至少对所申报产品的代表性样件进行力学性能的研究,力学性能研究应涵盖申报的所有规格型号产品,应根据临床使用条件,确定力学研究项目、参数及评价标准,并提供其确定依据、理论基础及相关验证资料,可参照ASTM F1541-17提供产品力学性能相关研究资料。选择代表性样件时,可通过有限元分析或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

2.灭菌工艺研究

骨科外固定支架可以非无菌和无菌两种形式交付。注册申请人在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时,应全面考虑产品材质及灭菌方式的适宜性。

以非无菌形式提供时,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经过确认的灭菌方式,若该灭菌方式为行业内通用,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若该灭菌方式行业内不通用,注册申请人除提交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外,还应当对灭菌效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

以无菌形式交付时,注册申请人应选择与产品材质和性能相适宜的灭菌方式。若产品通过环氧乙烷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79.1—2015、GB/T 18279.2—2015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提交灭菌确认报告。若产品通过辐照方式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80.1—2015、GB 18280.2—2015、GB/T 18280.3—2015对辐射灭菌过程加以确认,并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3.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一般建议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为一次性使用。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对灭菌有效期进行验证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灭菌有效期可采取实时验证或加速老化试验进行研究。

无论产品以何种状态交付,注册申请人均应明确产品包装材料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4.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章列举的基本技术指标为典型骨科外固定支架的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外观

(1)外固定支架表面应光滑、洁净,不得有锋棱、毛刺、凹痕及裂纹等缺陷。

(2)外固定支架铝合金部件经阳极氧化处理后,有效面的色泽应均匀一致,无腐蚀、麻面、夹杂等可见缺陷。

(3)外固定支架的伸缩体应有刻度,刻度应完整清晰。

(4)提示性标记应完整、清晰。

2.尺寸要求

外固定支架所有部件的主要尺寸和调节范围企业可自行规定。

3.耐腐蚀性能

外固定支架的不锈钢部件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应不低于YY/T 0149—2006中“沸水试验法”b级要求。铝合金制件的阳极氧化膜滴碱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8013.1—2007的表2中级别Ⅱ的要求。

4.表面粗糙度

外固定支架的金属部件表面粗糙度Ra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表面粗糙度(Ra) 单位:微米

外表特征部 位外表面其余有光亮≤1.6≤3.2无光亮≤3.2≤6.3

5.使用性能

外固定支架的转动部件在转动时应活动自如,无卡塞现象;调节装置应调节自如;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无松动现象;各部件螺纹配合性能应良好,不得有缺扣乱扣现象,保证互换性。

6.力学性能

企业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力学性能要求。

7.无菌(若适用)

外固定支架以无菌状态交付时,产品应无菌。

8.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适用)

外固定支架若经环氧乙烷灭菌,其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 10 μg/g。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如下: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材质、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预期使用部位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力学性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各型号产品预期使用部位分别按照材质、结构组成和力学性能确定出最薄弱型号作为典型产品并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对于技术要求中的非力学性能项目可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件进行检测。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描述,工艺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艺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示清楚,并对其过程控制点进行描述。外固定支架的生产工艺举例:

领取原材料—机械加工—☆抛光—清洗—抛丸(不锈钢件)/喷砂(铝制件)—阳极氧化(铝制件)—组装—☆激光打标—包装—★灭菌(若适用)

其中:☆为关键工艺,★为特殊工艺。

本指导原则对生产工艺不做强制要求,企业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明确产品生产工艺,以保证产品质量。

2.研制、生产场地情况概述

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研制场地:地址、位置、面积、研制环境条件(如适用)、研制设备、检验设备、人员等。

生产场地:地址、位置、面积、生产环境条件(如适用)、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人员等。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按照《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下称《目录》)的规定,骨科外固定支架(序号198)为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在申报该产品时,若产品的原材料采用不锈钢、铝合金或碳纤维,且预期使用部位为四肢长骨或骨盆时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产品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中应包含与《目录》中所述内容的对比,及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对比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材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性能要求、适用范围等内容。

若产品的原材料采用钛合金、聚醚醚酮或增强型聚醚醚酮及其他新型材料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规定选择合适的路径开展临床评价,并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说明书

每件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都应附有说明书,除《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说明书应含有的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

(2)以非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给出推荐的灭菌方式和参数;

(3)应参照YY/T 0466.1—2016等相关标准中的规定,给出产品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4)使用方法,注册申请人应给出产品使用方法以及临床医生所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5)运输条件,注册申请人应明确运输方法及条件;

(6)储存条件,注册申请人应明确储存环境要求。

2.标签样稿

外固定支架的标签应符合YY/T 0466.1—201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3.每件外固定支架还应符合YY/T 0508—2009的规定,应有下列标志:

(1)制造商代号或商标;

(2)出厂年代或生产日期;

(3)材料标识。

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审查关注点

(一)审查时应关注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与一体式外固定支架应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审查时应关注力学性能的研究,企业提交的力学性能研究资料是否涵盖申报的所有规格型号产品,力学性能的研究项目是否全面,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审查时应关注典型产品确定依据是否合理。

四、编写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2

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产品。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以下简称“医用喉罩”,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的描述性词语,如“PVC”“硅胶”等字样。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典型的医用喉罩产品按外形结构主要有普通型(见图1)、加强型(见图2)、食道引流型(见图3)、免充气型(见图4)。产品所用材料主要有硅橡胶、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热塑性橡胶等。

1-气囊 ; 2-连接件; 3-通气管; 4-充气管;5-指示球囊; 6-接头; 7-充气阀

图1 普通型医用喉罩示例图

1-气囊 ; 2-连接件; 3-通气管; 4-充气管;

5-指示球囊; 6-接头; 7-充气阀

图2 加强型医用喉罩示例图

1-食道引流腔; 2-气囊; 3-连接件; 4-通气管;

5-接头; 6-充气管; 7-指示气囊; 8-充气阀

图3 食道引流型医用喉罩示例图

1-食道引流腔; 2-无需充气的罩囊; 3-会厌架;

4-通气管; 5-接头

图4 免充气型医用喉罩示例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普通型、加强型医用喉罩产品主要用于打开并密封上喉部,在进行自主、辅助或控制通气时,在患者体内提供一个气体通道。使用时,将喉罩放置贴合到会厌部,气囊充气后起到密封和固定作用。医用喉罩既可为患者自主呼吸提供通道,又能施行正压通气。充气阀为单向阀,防止气囊内气体外泄,医生可通过指示球囊瘪下或鼓起的状态来监视气囊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食道引流型医用喉罩在普通型、加强型医用喉罩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通道,供插入胃管,排空、清洗、灌注用。

免充气型医用喉罩气囊无需充气即可起到密封和固定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的划分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材料、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如:普通型、加强型、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食道引流型、免充气型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依主要原材料为硅橡胶、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热塑性橡胶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3—2008《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6—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GB/T 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YY/T 0287—2017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 0337.1—2002《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 》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681系列标准《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YY/T 0698系列标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YY/T 0985—2016麻醉和呼吸设备 上喉部通气道和接头ISO 14155:2011(E)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for Human Subjects— Good Clinical Practice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应注意所引用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不低于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1.适用范围:放置贴合到会咽部,供全麻或心肺人工复苏患者救治中建立短期人工气道用。

2.禁忌症

饱腹、幽门梗阻、肠梗阻病人不能安全防止胃内容物误吸。哮喘咳血高阻肺患者。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1.3产品每项危害产生的伤害和侵害的定量或定性的风险评估。

1.4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和环境条件。

1.5上市后产品的质量投诉及不良事件。

1.6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要求

医用喉罩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16)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2.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2.3风险可接收准则。

2.4产品风险评估。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16附录E对“医用喉罩”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损害生物学危害(微生物污染)(1)生产环境控制不达标。(2)灭菌操作不严格。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化学的(不正确的配比)(1)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2)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1)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2)产品易老化。器官损伤。功能性丧失。生物相容性(1)原材料配方不正确。(2)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3)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残留物过多,如: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硅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标,可能产生刺激。器官损伤毒性或刺激致癌。运输和储存(不适当的环境条件)储存条件或运输条件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1)产品非正常老化。(2)无菌有效期缩短,产品带菌。功能性、使用性丧失。引起患者感染。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1)产品带菌。(2)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引起患者感染。功能性、使用性丧失。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损害废弃物处理废弃物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如: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细菌病毒扩散。环境污染。交叉感染。标记(1)标记不清晰、错误。(2)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1)错误使用。(2)储存错误。(3)产品辨别错误。(4)导致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引起患者感染。器官损伤。操作失效。操作说明书(1)与其他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说明不适当。(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3)操作说明不准确。错误使用,导致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器官损伤。操作失效。交叉感染。人为因素(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1)插、拔操作不规范。(2)放置位置不对。(3)头部位置不对。(4)打折或移位。(5)密封表面打折或扭曲。(6)体位变化。(7)规格型号选用错误。(1)造成咽部粘膜摩擦性损伤。(2)呼吸道部分或者完全性梗阻。(3)当医用喉罩不能准确占据下咽部,正压通气中气体可进入胃中。(4)通气不畅。(5)密封不足。(6)密封失效或降低。(7)密封过盈。(1)咽喉疼痛、呼吸道阻塞、喉神经损伤与声带麻痹。(2)发生胃胀气。(3)误吸或反流,造成误吸性肺炎。(4)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操作失效。警告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提示不足。器官损伤。操作失效。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重复使用。交叉感染。功能性失效、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规定,没有产品标识或标示不清。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产品带菌或老化。引起患者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功能性、使用性丧失。充气管及单向阀故障。(1)密封不足。(2)密封失效或降低。(3)密封过盈。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操作失效。器官损伤。误吸或反流。内腔开裂或容积增加。密封不足。通气管破裂。通气不畅、密封不足。不适当的包装。没有进行包装确认或确认不准确。造成产品污染,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材质过硬。不易置管。器官损伤。患者感染。材质过软。不易置管。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操作失效。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略。(同本原则第五、第八项)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依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1—2011)标准中的方法,对医用喉罩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至少包括细胞毒性、口腔粘膜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的生物学评价。

3.灭菌工艺研究

3.1企业应明确产品的灭菌方式,产品申报注册时应提交确定灭菌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

3.2如产品通过环氧乙烷进行灭菌,应根据《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18279.1—2015)的要求对灭菌工艺进行验证,以确定产品灭菌的适用性、包装及材料要求、生物提示物及化学指示物的选取、灭菌剂的配方及要求、初始污染菌的要求、灭菌时环氧乙烷浓度、灭菌温度、箱体温度、相对湿度、抽真空速率、加药量、预热时间、灭菌时间、换气次数、压力控制范围、解析方法及时间。通过验证结果,对灭菌结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灭菌确认报告。由于本灭菌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3.3如产品通过辐照方式进行灭菌,应根据《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18280.1—2015)的要求对辐射灭菌工艺加以验证。以确定材料的适用性,选定所要求的最低灭菌剂量,建立用品装载模式,测定剂量分布图,设置辐照周期定时器。通过确认结果,对灭菌结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4.1医用喉罩有效期的确定应当依据《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YY/T 0681系列标准)相关内容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4.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依据《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1—2015)及《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YY/T 0698系列标准)对产品包装进行确认,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注册人应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4.3有效期的确定可使用加速老化试验进行验证。

5.密封性研究

在10cmH2O的正压下,最少3s内气囊密封不应产生可听的泄漏。

应通过临床研究测试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测试器或患者模拟器不应用来验证医用喉罩的性能。临床研究应记录在保证声明的产品性能的条件下的测试结果。临床研究应符合ISO 14155:2011(E)的要求。

6.气囊研究

气囊不能堵塞通气开口或导致呼吸通路塌陷。

注册申请人应通过对选择的、基于对风险评估和相应的验证、确认研究中风险降低措施的方法的检查来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7.标记材料研究

标记材料能抵抗因麻醉剂引起的老化。

注册申请人对选择的标记材料所适用的麻醉蒸汽和气体应进行抗老化研究,应有一定的抗老化性。

8.其他资料

其他未在注册指导原则提到,且能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资料。若无,则可说明医用喉罩的研究资料已全部涵盖并能有力的证明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无其他研究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医用喉罩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注册申请人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注册申请人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以下技术指标如有不适用注册申请人产品的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该在注册资料中说明理由。若申报的产品有附加功能,应增加其相应的技术指标。

1.功能性指标:

1.1产品型号、规格、尺寸、外观

1.1.1医用喉罩的规格设计一般遵循以下协定:

1.1.1.1规格范围应从0到6,允许的最小增量是0.5;

1.1.1.2规格0到6应设计对应产品规格从最小到最大,从儿童到成人过渡的规格是3。

1.1.2产品应光滑、柔软,管体呈半透明,管内无异物和杂质,对加强型喉罩外观应包括支撑钢丝不得外露,且应规定支撑钢丝的耐腐蚀性。

1.2通气开口

在医用喉罩的病人端或病人端附近要有一个允许通气的孔,可以做一个辅助通气开口以降低堵塞的风险,注册申请人应明确通气开口的大小、方式。

1.3接头

1.3.1机器端应为一个15mm的外圆锥接头,尺寸应符合YY/ T1040.1—2015中的规定。内径的任何变化都应该是渐进的,方便器械穿过和移动。

1.3.2病人端开口应有一个与接头病人端的长轴成90°±5°的平面。(如适用)

1.4注册申请人应制定通气管内腔抗弯曲能力要求(如适用)。

1.5注册申请人应制定内腔容积的要求。

1.6注册申请人应规定能够容易穿过呼吸通路的器械的最大规格(如适用)。

1.7通气管管体标识。

1.7.1注册申请人的名称或商标;

1.7.2用粗体标记规格,包含一系列规格的医用喉罩应标明相应的范围;

1.7.3标称插入深度标记或指示,它围绕在上喉部通气道的管身上,对应于患者的门齿或牙龈,用来指示预期插入深度的典型范围;

注:插入深度范围标记不需要在管身整个圆周上连续标记出来。

1.7.4从通气开口病人端开始,以cm为单位标出深度标识。

2.安全性指标

2.1连接牢固度。

接头与通气管、充气管与气囊、通气管与连接件连接应牢固,在承受15N轴向静拉力作用下持续15s,不得脱落或分离、断裂。

2.2标记的材料:标记应清晰、不褪色。

2.3应根据不同材料特性,对产品化学性能提出要求;若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3.质量控制指标。

3.1充气系统(如适用)

3.1.1充气系统应包括一根充气管、一个指示球囊或其他能够指示充气或放气的装置。

3.1.2充气管的自由端应是开口的,或用一个密封装置或充气阀封闭。如果需要与外部充气装置有接触面,充气管自由端应能够与装有符合GB/T 1962.1—2015的6%(鲁尔)外圆锥接头相匹配。

3.1.3气囊放气时,充气管、充气阀或其他起单向阀作用的密封装置不应阻碍放气。

3.2密封性(如适用)

医用喉罩气囊、通气管、充气系统及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应能承受30kPa气压15s无泄漏。

3.3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应以无菌形式提供。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代表性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当代表性产品的全性能不能覆盖本单元中所有产品性能时,应进行差异性检验。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应当明确医用喉罩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挤出、注塑、粘接和特殊工艺包装、灭菌等,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2.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喉罩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和《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287—2017)的相关要求。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1.对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统称《目录》)中产品描述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可豁免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1.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1.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2.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六部分进行。

2.1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2)》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

2.2具体评价的路径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4)》,相应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六部分第(三)、(四)项及相应附件要求。

2.3临床评价完成后需撰写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8)》),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3.除《目录》中产品外,无法通过同品种比对获得临床评价资料的,应进行临床试验。

3.1对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其临床试验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进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3.1.1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成人、小儿的差别。

3.1.2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用途。

3.1.3临床试验例数为受试者人数,而不是使用产品的数量。

3.1.4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产品预期用途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例如:受试者的需要应用医用喉罩的时间、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等。

3.1.5临床对照一般采取随机对照的方式,即受试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进行临床试验,最后将结果进行比较。应明确对照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3.1.6应明确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室、临床负责人、参与者等信息。

3.1.7对临床试验中如何正确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3.2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应技术要求,如样本量、对照组选择、评价指标及评价原则、疗效评价指标等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资料至少应包括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还需提交论证产品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相关支持性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466.1—2016)和《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盒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313—201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根据注册资料及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如按体重或按成人、小儿等)。

2.使用说明书,包括医用喉罩正确的插入和固定方法。

3.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4.对使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5.与其他器械一起使用时的使用说明,若标示。

6.按规定的测试方法,可适用的其他器械的最大规格。

7.内腔容量,以mL表示。

8.按规定充气量测试时的压降,以kPa表示。

9.插入时最小齿间间隔,以mm表示。

10.医用喉罩的示意图,显示其主要部件,包括从接头的机器端到通气开口的内部通路的公称长度,以cm为单位表示,以及显示医用喉罩内部其他任何工作通道。

11.显示上喉部通气道解剖部位预期位置的一个示意图;在风险评估和相关的验证和确认研究中作为降低风险措施的解剖部位也应标记出来。

12.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13.医用喉罩含有天然橡胶(乳胶)的警告(如适用)。

14.应提示饱食、未禁食,具有反流危险者慎用。

15.应提示气管受压和软化的病人麻醉后发生呼吸道梗阻者禁用。

16.应提示咽喉部病变导致呼吸道梗阻、肺顺应性降低或呼吸道阻力高需要正压通气者慎用。

17.应提示喉部水肿、呼吸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脓肿患者慎用。

18.如果医用喉罩不能使气管或者肺避免误吸风险,则应给出警告。

19.当患者的头部或者颈部位置发生变化时宜再次确认医用喉罩畅通的警示。

20.在N2O、O2或其他医用气体存在的情况下气囊容积或压力会改变的警告(如适用)。

21.在激光和电灼设备存在的情况下医用喉罩可能易燃的警告。

22.应标明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23.应标明灭菌方式、灭菌日期、无菌有效期。

24.证明符合标准要求的一系列方法、材料、数据和临床研究结果可供获取的声明(如适用)。

25.关于生物性危害物处理的预防措施相关信息。

26.注册申请人应说明其合适的存储条件。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重点关注企业产品研究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体现其安全性、有效性。如果产品性能指标无具体来源、依据的,重点关注相关技术指标是否论证充分。

(三)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性能自检报告、注册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应检项目不得缺项,检验结论及预评价意见等。

(五)产品预期用途,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说明书等方面叙述是否一致。

(六)对于许可事项变更,注册人应针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评价,重点审查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做出评价。

四、编写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3

骨水泥套管组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骨水泥套管组件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骨水泥套管组件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骨水泥套管组件,包括骨水泥枪(或称骨水泥注入器、骨水泥填充器、骨水泥搅拌器等)和进入椎体的工作通道器械(包括经皮穿刺器械、导引器械、扩张套管、高精度钻、工作套管等),有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用于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输送)到骨髓腔或椎体。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骨扩张器(有多种形式,常称为椎体扩张器、球囊扩张器、椎体膨胀器等)、椎体扩张压力泵和骨水泥产品。本指导原则所称的骨水泥套管组件,根据《关于明确骨水泥套管组件和椎体扩张(成形)器械管理类别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133号),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骨水泥套管组件、椎体成形手术器械(包)、骨水泥枪、骨水泥注入器(套件)、骨水泥填充器(套件)、骨水泥搅拌器(套件)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审查时应根据具体产品用途确定结构组成,明确一次性和重复性使用组件。常见产品组成示例:

1.髋关节置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

一般由骨水泥枪、输送器(包含活塞)或注入器、搅拌杯(混合碗)、搅拌棒、漏斗等组成。

2. 椎体成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

一般由穿刺针、导针、工作套管、扩张器、手动骨钻和骨水泥注入(推进)装置等组成。

1.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骨水泥套管组件为配合骨水泥使用的器械,根据产品结构和组成用于不同的骨科手术,通常使用时至少需要搅拌杯及搅拌棒来调拌骨水泥。例如,在髋关节置换术中,利用搅拌器将骨水泥混匀,灌入套管中,在骨水泥枪推注作用下,将骨水泥打入骨髓腔等患处,通过打入的骨水泥来填充骨髓腔,骨水泥固化后起到固定关节假体的作用;在椎体成形术中,利用导针、工作套管、扩张套管、骨钻等器械构建椎体通道,可与球囊等机械方式膨胀器械联用,在进行椎体内扩张后,通过本产品将搅拌好的骨水泥注入到椎体患处,通过骨水泥固化后填充椎体空间,起到恢复椎体形态,重塑椎体的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主要考虑产品的预期用途,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不作为同一单元,例如“髋关节置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和“椎体成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适用范围相同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如手工搅拌的和真空搅拌的骨水泥搅拌装置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表1中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220—2007《不锈钢棒》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62.2—200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2部分:锁定接头》GB/T 2828.10—2010《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0部分:GB/T 2828计数抽样检验系列标准导则》GB 4234—2003《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T 18457—2015《制造医疗机械用不锈钢针管》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YY/T 0149—2006《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YY/T 0294.1—2016《外科器械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615.1—2007《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为本产品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引用。如有新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该产品为配合骨水泥使用的器械,可根据产品结构和临床用途确定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示例:

1.关节置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用于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或填充)至骨髓腔或所需部位。

2.椎体成形术用骨水泥套管组件:用于脊椎手术建立手术通道,并通过该通道注入骨水泥。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1.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1.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原材料生物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应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进行风险分析。审查要点包括:

2.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2.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骨水泥套管组件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见表2),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收程度。

表2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生物不相容性化学残留物过多,如环氧乙烷超标。产生毒性或刺激。材料和药物不相容性材料选择不当,对骨水泥所带药物产生吸附或发生反应。产生毒性或药物失效,引起感染。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化学危害毒性搅拌碗中溶解骨水泥单体时,与单体、溶剂发生反应,析出化学物质。产生毒性或刺激。环境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4)维修规范不适当包装破损无法识别。操作要点不突出。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造成椎体损伤。工作通道放置位置不合适注入效果受影响。引流管拔出困难。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二次灭菌。使用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椎弓根已破损,引起注入的骨水泥渗漏。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交叉感染。骨水泥套管破损。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骨水泥注入后渗漏、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等现象。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的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所有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应明确设计和研发过程中为符合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材料的选择、来源及质量要求,影响产品的主要工艺验证内容等。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根据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中的方法,对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申请人如通过生物学试验进行生物学评价,按照GB/T 16886.1—2011中医疗器械分类的规定,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中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接触时间小于24小时,属于与组织/骨短期接触的器械。依据GB/T 16886.1—2011附录A中要考虑的评价试验,骨水泥套管组件需要做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试验为细胞毒性、皮内反应、迟发型超敏反应。

3.灭菌工艺研究

企业应明确产品的灭菌方式,产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交确定灭菌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

如产品通过环氧乙烷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的要求对灭菌工艺进行确认,包括产品灭菌的适用性、包装及材料要求、生物指示物及化学指示物的选取、灭菌剂的配方及要求、初始污染菌的要求、灭菌时环氧乙烷浓度、灭菌温度、相对湿度、抽真空速率、加药量、预热时间、灭菌时间、换气次数、压力控制范围、解析方法及时间等。通过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提交灭菌确认报告。应根据GB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明确残留剂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如产品通过辐照方式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的要求对辐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以确定材料的适用性,建立灭菌剂量和最大耐受剂量,确定产品装载模式,确定产品剂量分布图,设置辐照周期定时器等。通过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产品有效期一般包括产品的货架寿命和使用寿命,货架寿命是指器械能够发挥拟定作用的时间段,使用寿命是指在不能发挥拟定功能之前,器械的实际使用时间,或重复使用次数和时间。骨水泥套管组件的有效期可根据组件的形式进行考虑,一般无菌方式提供的组件要考虑货架寿命,非无菌方式提供的可重复性使用的器械要考虑使用寿命。产品有效期应得到有效验证,验证试验可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企业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产品有效期验证资料可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原材料/组件、包装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储存运输条件等基本信息,有效期相关影响因素的说明,稳定性试验的试验方案及试验报告等,包装封口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等。

产品包装主要对产品起到防护和无菌屏障的作用,采用无菌包装形式的可结合产品有效期研究共同进行。无菌医疗器械包装研究可参考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需要满足的性能要求,其他性能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企业在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性能要求内容应根据适用情况采用以下要求:

1.应明确产品材料要求。与骨水泥或人体接触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应满足生物学评价要求或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如医用聚丙烯材料应符合YY/T 0242—2007的要求,医用不锈钢材料应符合YY/T 0294.1—2016或GB 4234—2003的要求。

2.应明确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及公差并给出结构图。

3.应明确产品外观要求。如要求各部件表面应清洁、光滑圆整,不应有凹凸不平、锋棱、毛刺、飞边、划伤、锈迹、附着物等缺陷;高分子材料组件不应有裂纹、气孔和机械杂质。

4.应明确产品物理性能要求。可包括如下内容:

4.1产品整体密封性要求。如要求产品各连接部位不得有松动和脱落现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4.2关键部位的连接处应有牢固度要求。如要求在一定持续拉力条件下保持相应时间,连接处无破损现象。

4.3采用负压搅拌装置的,应明确在一定负压吸引条件下的管体或罐体的可靠性要求。

4.4金属部件的物理性能(如硬度等)可根据临床使用要求确定。如经皮穿刺针可包括金属针管的刚性和韧性要求。

5.应明确产品化学性能要求。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残留量一般应小于10μg/g;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等。

6.产品经确认的方法灭菌后应无菌。

7.应明确产品的使用性能。如骨水泥枪的推动杆滑动应灵活自如,不得有卡阻及滑脱现象。

8.其他组件应根据自身特性制定专有技术指标,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如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等情形的产品。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举例

3.1包含真空搅拌器械组件的骨水泥套管组件与包含手工搅拌器械组件的产品相比,包含真空搅拌器械组件的骨水泥套管组件指标要求更高。所以包含真空搅拌器械组件的骨水泥套管组件应作为这个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3.2同一单元中,组件多的骨水泥套管组件覆盖组件少的骨水泥套管组件,故选择组件最多的产品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产品注册申报材料应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提供验证报告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如注塑、灭菌等工艺过程。各组件生产过程中如使用加工助剂,应明确使用情况及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要求。

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示例):原材料采购、进货检验、入原料库、外购件清洗、金属件机加工、部件注塑、过程检验、入半成品库、装配、包装、灭菌、最终检验、入库。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骨水泥套管组件的临床评价方式可根据产品组件的具体组成来确定,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

对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统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在申报以上骨水泥套管组件时,在首次注册时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法、预期用途等内容。

若申报注册产品组成中医疗器械组件有不在《目录》范围内,注册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或按要求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1—2016)的要求。产品说明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使用方法,使用符合临床需要的骨水泥。

2.提示产品配套用骨水泥要求,如骨水泥的材质(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等)、黏稠度(如低黏、高黏)等。

3.一次性使用部件应明示灭菌方式,“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等字样。

4.重复性使用部件应明示清洗和灭菌方法。

5.明确该产品应由经培训的临床医生使用。

6.应明确禁忌症及术前、术中的注意事项。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要求

应关注骨水泥套管组件产品各组件的要求是否清晰完整,包括每个组件及配合使用的性能要求。

(二)产品技术报告要求

应关注骨水泥套管组件的质量控制要求,主要包括与人体直接接触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对产品材料进行控制,明确与人体直接接触材料的来源及质量要求,材料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工艺及供货来源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三)产品综述资料要求

应关注首次注册产品申报材料中主要技术指标、风险分析材料及验证材料或检测报告等,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有效基本要求。

(四)产品说明书要求

应关注说明书中的产品结构、尺寸和其他技术信息应与产品标准和注册检测报告一致,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完整。

(五)注册检测的典型产品

应关注注册检测产品是否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应注意骨水泥套管组件的不同组合型式,送检样品应涵盖产品的所有组件。

四、编写单位

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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