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2、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人员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各2份:
①设备操作规程;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⑦监测方案;⑧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2份。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检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 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许 可 证 延 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省或本直辖市或本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4.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省或本直辖市或本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 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许可证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到负责审批的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某省、某直辖市、某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份。
(二)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上墙):
1、操作规程
2、岗位职责
3、辐射防护制度
4、人员培训制度
5、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6、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取得辐射环评批复的,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限是5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怎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4、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8、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如下: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