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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共8篇)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A银行提交的索赔函中陈述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实际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事实,因此,乙公司向A银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法院认为此时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应予适用,乙公司向A银行主张保函项下索款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4.设计严密的保函条款是较少风险的基础

保函条款要遵循国际惯例,措辞要十分严谨,当事人各方应仔细斟酌保函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和担保行应尽量争取开立有条件支付的保函,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并为自己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应重视对保函文字条款的审查,要把对保函条款的探讨和推敲提高到与对合同本身讨价还价相同的高度去对待。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 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 如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高温、水浸、火灾、沉船、渗漏、盗窃或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非常情况下, 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 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 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其次, 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简要来说, 风险是指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而这一灭失或损坏仅指由偶然事故造成的, 并不包括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例如, 由于货物的包装或标志不当而产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即出卖人必须仍对此风险负责。

二、风险转移的概念

货物风险的转移就是指货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它关系到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 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但是, 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 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时, 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除非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或买卖双方的约定, 可免除卖方的责任。所以, 在实际业务中, 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风险转移的前提和条件

关于风险转移, 首先要明确其前提条件, 即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货物特定化。

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就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出卖人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受人并不依赖出卖人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质量与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货物的损坏是由于其与合同不符所造成的, 即使损害的发生是在风险转移之后, 出卖人仍然要对此负责, 即风险转移并不妨碍买受人就货物的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对风险转移于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而接下来的第2款规定:“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有责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比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更为明确, “如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才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 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货物的缺陷是在风险转移之前就存在的, 或者是由风险转移之前的原因而导致的, 那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 这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而产生的, 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有权索赔。

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另一个前提条件, 在货物特定化或正式划拨在有关的合同项下之前, 风险不能实现转移。货物特定化的方法综述如下:1.货物上加标记, 如在货物包装上刷唛头;2.货物装运或提交装运单据;3.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提出如发装船或装运通知等;4.以其它方式将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当代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对此均有类似的规定。INCOTERMS 2000中规定为:“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划归于本合同, 即已清楚地分开, 或已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为“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 或从装运单据, 或向买方提出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 风险不能转移到买方承担。”第69条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 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 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四、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

风险转移制度的功能就是如何在合同中由当事人合理分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 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所以如何进行风险转移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 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等都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但其内容不完全相同, 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 所有权转移时间。

这种主张遵循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又称所有人负担风险原则, 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遵循这一原则。

(二) 交货时间。

这种主张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确定标志,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在时转移。这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在于“占有者承担风险”。它依循了这样一条逻辑, 即谁有条件保护货物, 谁就应承担保护货物的义务, 违背了这一义务, 就应当承担责任。它确立了风险承担“实际控制标准”。坚持这一原则的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下简称“商法典”) 、《德国民法典》、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取了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的原则, 确立了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客观来说, 从对上述两种原则的评析中可以看出, 前者的缺陷在于它将风险转移建立在一个本身就非常抽象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基础上, 不利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后者则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 它将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在具体的货物交付行为上, 大大降低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难度, 但不足之处在于, 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买方利益的保护。如在货交承运人的情况下, 货物在交付承运人运送期间, 承担风险的买方并不实际控制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 要其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损失是不公平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6条之规定, 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采取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由此可见, 在国际贸易中, 风险转移基本上是以交货时间来确定的。

在国际贸易中, 一般是通过协议约定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当前世界通行的INCOTERMS 2000对此有着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见表1) 。国际贸易中对风险转移的不同理解常常是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焦点, 因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是INCOTERMS各术语的核心条款, 这也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

五、风险的非正常转移

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 风险转移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货物的交付必须符合A4条的规定。这一规定排除了货物不符合合同或未交付给指定的承运人或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的情况下, 风险已有效地转移给买受人的情况。第二、在买受人负有B7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若买受人未能正确履行该义务, 则可能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风险提前转移的规定是为了体现对出卖人的公正, 而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的规定又是为了体现对买受人的公正。这两条原则体现了“过错自负”的原则, 实现了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利益平衡, 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买卖双方若违反了上述原则而造成违约, 则会引起风险的非正常转移。在正常情况下, 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的, 但由于卖方违约致使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由卖方承担。在这种情形下, 违约的程度可能阻止风险的返回转移, 对那些轻微的或非根本性的违约, 买方只能按照卖方违约的实际情况, 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而卖方不因其轻微的或非根本性违约承担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

另一种情况是, 由于买方违约, 致使风险划分界限发生变化。那么, 违约这一事实就成为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 这就是“风险提前转移”。对此, INCOTERMS 2000中规定详尽, 指出下列几种情形将导致风险提前转移:

1.买受人未按时发出通知时的提前转移。按B7条之规定, 买受人有给予出卖人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付时间的充分通知的义务。如果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期到来时, 买受人未履行这一义务, 将会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这是因为, 买受人不得因自己的原因而延续交货和推迟签订合同所期望的风险转移时间。

2.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时的提前转移。如果自买卖合同给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 或约定交付期间的最后一日, 买受人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 就会给货物带来风险乃至损失。因为出卖人已经备妥货物但不能交付, 而这种不能交付货物是买受人所造成的。对在此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风险, 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因此, 风险提前转移。

3.指定船只不能装载货物时的风险提前转移。如果买受人指定的船只不能承载货物, 可能会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予以交付, 对于未交付的货物, 同样也会发生风险或损失。因此, 在此种情况下, 风险提前转移。

4.指定船只不符合先前按B7条所通知的时间, 提前截止装载货物时的风险提前转移。如果买受人所指定的船只早于按B7条规定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 全部货物还未得以装运完毕, 装货即已截止, 那么未装运的货物即未得以交付, 出卖人要为此承担损失, 因此, 风险也会提前转移。

风险要提前转移, 其前提是货物必须已特定化, 即能够确认为合同项下的货物, 当货物已备妥待发, 通常货物也已经特定化。当货物未被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时, 不发生风险的提前转移。

六、结论

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划分和承担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 对中国企业来说, 明确相关国际国内法律对风险的种种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2]陈晶莹, 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3]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2 (6) .

[4]马宇光.试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J].经济师, 2002 (5) .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因素,导致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完成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发生无法预料的风险,而风险可能会直接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风险与日俱增,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不确定性等特点。

一、国际贸易风险的表现形式

国际贸易规模日益壮大,贸易主体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国际贸易风险的发生率也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国际贸易风险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表1)。

表1 国际贸易风险的种类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由于受东道国政治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此类风险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性,原因是贸易所在国的政局突变、政权更迭、政策及其不稳,又加上叛乱、战争和恐怖主义等因素,均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损害,风险极大,弄不好血本无归。

2、文化风险

不同国家语言、宗教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对同一信息的理解差异较大,甚至截然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会加大贸易事件的风险,民族优越感、民族歧视、民族隔阂也常常是国际贸易风险存在的普遍根源,文化风险的本质是贸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贸易合同的签订、货物运输、检验、收货、最终结算都存在价值理念的差异,都会加大贸易风险。

3、市场风险:

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合同风险等。

价格变动风险是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与此同时也是影响国际贸易中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买卖双方的供需关系变化会影响到产品的市场价格,而产品市场价格会对贸易双方产生风险。

汇率变动风险指由于汇率发生波动而影响国际贸易活动,从而导致交易风险的产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汇率发生波动会给国际贸易造成较大的影响,其中产品到岸价格差异是国际贸易受到汇率变动风险影响的直接表现。

合同风险,国内企业在刚刚进入到国际市场的初期,不熟悉交易规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违约风险,各国之间的贸易磨擦加剧,反倾销案件大量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频繁出现,这些问题都会加大国际贸易风险。

4、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包括汇付风险、托收风险、信用证风险、银行保函风险等。国际贸易中结算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容易出现功亏一篑的局面。但实际上风险不可避免,例如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汇付方式,那么双方都会承受很大的风险:若采用预付货款,则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时间长,经济压力重,承担几乎所有风险;若采用货到付款或赊销,则出口商承担风险和货币的机会成本。如果采用票汇,则可能出现信用不好使用假汇票或伪造汇票,导致财货两空。

二、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原因

1、各国经济政策的变动

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的变动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贸易保护主义会增加贸易风险,各国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案件,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加剧,都是各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动的后果。例如各国对商品的进出口限制政策都不一样,就会直接导致商品无法进行国际贸易,同时国家对外汇的管制也不同,使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与其收到的货款之间无法正常兑换,还包括有些贸易国家设立带有歧视性的贸易壁垒(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对税率的调整,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风险。虽然近年来世界各国降低本国关税,而且关税壁垒也透明展现在众人面前。但仍有很多发达国家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手段,凭借着先进技术方面优势以及对产品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不同,对国外企业实施带有排他性质的措施,从而将国外竞争者赶出该国市场。

2、信息不对称

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往来的过程中,产生国际贸易风险的较关键的原因,就是由于双方手中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例如海上货物贸易会遇到我们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运输欺诈和意外事故等一系列风险,一旦出现损失,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不诚实或有所隐瞒的行为无法识别,卖方是否与承运人合伙以及是否交付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灾害发生时是否尽力挽救,这些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得而知的;而且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在何时何地发生什么样的意外,更是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的信息。但这些信息的获取对卖方和承运人就比较容易了,而且经验丰富的船长也会了解与航线、船舶有关的信息。可以看出,买方所能了解到信息十分有限,可是卖方以及承运人可以掌握到的信息却较充足。这样一来买卖双方所得到的信息就出现了不对称现象,导致了国际贸易风险的发生。

3、反倾销调查

我国外贸企业面临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现象尤为严重(图1)。据统计,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美国所占反倾销比率为70%,而且多数的评判结果对我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一是因为我国近年来的外贸出口额迅速增加,2005--2014年,中国进出口额增长20倍之多,对国际市场上形成了很大的冲击性;二是在国际市场上反倾销比较集中,我国主要出口地区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东盟、日本,而且出口类型比较集中如电子行业就占领了全球贸易中的80%,其增长速度保持在15%以上,这样很容易引起进口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4、汇率变动

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无法避免汇率风险所带给企业的损失。现阶段,美元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货币计价单位,但是受到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市场中没有一个很好的发展

预期,国际上对美元普遍存在疲软认识,但是美国利用美元这一新武器,操纵美元汇率的变动,在全球剪羊毛,世界经济形势一片动荡。这种形势下,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体,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作为避风港,这也就导致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上升,人民币汇率波动性加强。人民币国际化与美元霸权相碰撞,必然会引致更多的贸易风险的出现。

三、国际贸易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当今国际日趋复杂多变的环境下,国际贸易风险就更加不确定,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充足的准备,积极应对与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国际贸易风险

1、熟悉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

国家的经济政策变动,会对整个国际贸易的交易往来产生影响,甚至导致经济损失,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准确的把握其他国家的政策、政治和经济状况。例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会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就需要利用自身优势,提升产品质量来争取胜利的机会,使自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上升,积极创新,打造有质量,有档次,有品牌的产品,提高产品实力才能有效的规避政策风险。在进入到国际贸易领域的时候,要随时关注着对方贸易国相关政策的变化动态,与此同时出口企业必须充分掌握贸易往来国家的经济政策,谨慎的审视在每一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纰漏,积极地拓展国际贸易之间的来往与合作关系,将主动权和发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降低潜在的国际贸易风险。

2、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事

国际贸易惯例就是指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时,需要有跟国际贸易有关的通则、法规和准则来约束。通常是由商业企业或国际性组织来拟定的,对国际贸易在市场中的交易秩序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使国际贸易能够更快更好的与国际经济相融合,从而维护并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的交易活动中如果能够严格的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办事,就能够事半功倍,使国际贸易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让国际贸易交易能够稳定并且有秩序的进行。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减少信息不对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我们要学会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及国际地位。

3、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

企业是应对反倾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反倾销企业应该做到:第一、转变竞争观念,企业要改变以往单靠低价竞争的做法来提高产品的营业额,要结合产品本身的特点加强产品的质量,逐渐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优化进出口结构,树立产品的品牌意识,通过合理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以避免遭受因价格而遭遇反倾销。第二、积极改善出口产品的市场结构,出口企业应该坚持市场多元化,积极开拓市场的销售方式,以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化而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风险。第三、注重开展国际化经营,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投资,利用国际产业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绕过关税壁垒,也能有效地避免反倾销调查。

4、防范汇率变动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汇率风险,可以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以及一系列财务手段来进行转化和调节。我国要用严谨的态度对待计价货币的选择,需要我们积极地运用衍生的金融工具,进行一系列的宏观金融调控,从而达到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小北,李禹桥.国际贸易学学科前沿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卓小苏.国际贸易风险与防范[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而发生的风险,使企业的实际财务成果与预计财务成果相背离,因而可能蒙受经济损失。中国烟草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随着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展,企业的业务面向国际市场,将面临着多方面风险的威胁。在现有体制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财务风险的管理。

1、财务风险防范

提高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走出去”的中国烟草企业要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国际宏观环境及其变化的情况,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彻底抛开原来固有的观念和做法,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从而提高企业对国际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因国际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

为适应和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财务管理环境,中国烟草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中国烟草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来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推动自身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要使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首先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将面临的更多的风险;其次要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让其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并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对他们提出的关于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另外,还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敏感性和准确的职业判断力。

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为防范财务风险,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以防止因决策失误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会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要认真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切忌主观臆断。这样做出的决策,产生失误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从而可以避免因财务决策失误而带来的财务风险。

理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关系

理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必须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财务管理关系。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调动各方面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各种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2、财务风险控制

财务风险的组合

在投资经营或国际贸易中,采用有效的多样化经营来达到分散投资和外汇风险的目的。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获取收益,以达到最优资源配置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如可采取联合经营、兼并与合并等组合方式来实现。

财务风险的转移

通过风险性资产或理财活动本身向他人转移风险;如为风险性资产购买财产保险,或通过经济合同条款转移作为风险根源的经济责任,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例如:出口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加入统保,将公司的一般出口业务统一纳入到统保范围,根据双方的约定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这是目前最好的转移和分散收汇风险的办法。而对于中长期项目,在执行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一票否决制,没有保险的项目一律不做,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收款风险。又如:分散国内原材料涨价的风险。对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产品,建立国外客户、国内生产企业及自身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在对外合同谈判过程中要考虑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因素。比如在一定范围内由我方承担,超出一定比例后由外方承担一定比例。同样如果材料出现回落,我们也对客户进行优惠,形成一个互利机制。另外,对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化,主要采用银行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来转移和转嫁风险,利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与贴现率的率差,利用外币贷款利率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率差,通过使用相关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财务结构的优化

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企业资本结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建立稳健的财务结构体系。适时进行企业财务结构的优化,建立各项资产与相应负债、权益之间平衡关系,化解财务结构风险。

加强企业运营中的财务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现金流的预测管理,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用管理;通过建立应收账款的定期通报制度,将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货款回收挂钩,确保货款的回收;通过加强预付账款的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存货管理,以销定进、以销定产;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控制业务执行中的风险。

基于国际市场经营发生的财务风险,中国烟草企业可以采取以上相应的控制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报告统计分析显示,75个国家贸易投资风险综合指数分布比较均匀,85%的国家贸易投资风险综合指数值基本分布在0.5-0.8之间,总体算术平均值0.6133,国际贸易投资总体风险水平较高。

世界不同地区贸易投资风险不平衡,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北欧是全球贸易投资最安全的地区,西欧因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参与国际战争和经济欠佳,导致排名下跌;北美三国总体风险状况较好,美国排在第15名;亚洲地区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差别显著,东亚的中国香港、中国进入10名,日本跌至55名;东南亚地区国际贸易投资风险状况参差不齐,新加坡排在第三名,印度尼西亚排名倒数第10名;南亚和西亚总体风险指数水平较低,面临较大的政治经济风险;中东欧国家贸易投资风险指数处于中下游,政治经济风险较大;非洲七国贸易政治经济总体不佳,在国际贸易投资指数排名中落后;政治不稳、经济欠佳、汇率波动,使拉美地区风险增大;相比之下,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全球贸易投资很安全。

实践表明,国际贸易投资与经济增长具有密切相关,经济波动是未来国际贸易投资面临的首要风险。鉴于世界经济已经到达8年经济周期的顶部,转而进入下降过程,经济风险加大。包括美国在内的高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相互贬值,进行汇率博弈,汇率风险加剧。国际冲突和恐怖主义是政治风险的重要因素。

对比显示,这份《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指数》(ITIRI)与国际权威风险评估机构———政治风险服务公司编制的《世界各国风险手册》(ICRG)风险指数,无论是国别指标或是整体综合指标都非常拟合,显示出中国国际贸易投资风险评估已经达到相当水平。

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本身是一种不确定性,主要源于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序。《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指数》的推出,无疑为中国企业国际化、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论文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

一、序言

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现行信用证交易原则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原则给信用证欺诈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交易三原则为:(1)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2)信用证自治;(3)表面严格相符。任何信用证风险的出现都是因为在信用证交易中违背了这三个原则或钻了三个原则的空子。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到银行身上,由银行来履行此项义务,从而保证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货款,进口商也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及时提取货物。因其以银行信誉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所以比一般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也都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

这一付款方式并非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存在的明显局限性。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定。

信用证自治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UCP500”中所示:“就性质而言,信用汪与其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制于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方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表面严格相符原则要求信用证与单据之间一致,即所谓“单单一致”。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得付款。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形式

l、假信用证。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典型例子:我南方某市鱼网公司收到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其金额为6万美元,开汪行为标准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经过详细审证和分析,我方银行人员发现有许多疑点,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信用证仍沿用渣打银行的旧名称和旧格式。根据经验,尼日

利亚不法商人常常利用伪造信用证骗取我方货物。经过我银行结算人员与上述两家银行联系,证明该信用证是假的。

2、假货真单。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在我国发生的著名烟草案,广东和上海的有关公司共损失了500万美元。我有关公司想购买仰光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处打听烟草货源,最后找到一印度商人并签订了合同。中方以该印商为受益人开出了信用证。货到港后打开一看,里边竟是烂货。等我方追查到该商人的帐户,除少量钱外,大多转到了瑞士银行。

3、假单据欺诈。“UCP5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该不负责”。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信用i止高度自治原则,要么出具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要么内外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骗取外汇,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转移,逃避制裁。同时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未上船货物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l98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温州4个钢材合同。该集团对外挂两块牌子:一是钢铁贸易公司;另一是船运公司,利用这两个公司的名义伪造提单及其它单据,骗取温州方案值达l400万美兀。

4、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受益人对此条款不易执行或执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比如: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装运日期、装运指示等必须由开证行随后通知或改下、确认;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商检机构或开证申请人指定代表签字的检验证或收货收据;以开证行取得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等作为信用证生效或开证行的付款条件;诸如此类的陷阱信用证往往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使卖方老是处于被动地位。举一例子:国内某公司与美方签订了一项花岗石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美元,美方在合同签订后第16天开立了信用证,但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进行”。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方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行保汪金260万美圆,但后来一直未收到开证行的装运通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该保证金也无法收回。“软条款”信用汪诈骗不在于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通过设置“陷阱”,使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签字不符等理由遭开证行拒付。但货物或预付金、保证金已落入对方之手。

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主要有:(1)与开证行不法职员勾结,隐瞒真相,获得信任后让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2)勾结开证行经办人员,以假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骗取银行给付信用证约定的款项;(3)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受益人与通知行;(4)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然后凭其作担保骗取银行货款。典型案例:在1993年美籍华人李卓明,以引资为诱饵,与湖北省农行两名工作人员相勾结。该农行开立了200份以巴拿马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总面值一亿美元,然后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向受益人贷款,使我国蒙受了重大损失。因为开证行的参与,此类诈骗潜在的危害性大,而且不易防范,骗局在得手前不易识破。

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这种诈骗诱使银行陷入某种交易,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三、开证行倒闭破产的风险

在我国大陆,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很强大,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

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然,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很多。所以,特别在经济危机,国内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整顿。比如重庆某钢铁进出口公司,l995年3月10日与香港渝丰贸易公司签订方钢出口合同。3月18日,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向重钢开出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载明开证行为香港国商银行,支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6月3日交深圳远大航运公司承运,重钢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之后,重钢向中行重庆分行作了出口押汇,取得货款,而重庆分行向香港国商银行索偿时,发现该行被香港政府强令停止,重庆分行只好收回了全套单据向重钢行使追索权。

四、结束语

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667.6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6.2%, 其中出口20498.3亿美元, 增长7.9%;进口18178.3亿美元, 增长4.3%;贸易顺差2311亿美元, 扩大48.1%[2]。但是在量的增长背后,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评估不足而导致的贸易损失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许多参与国际贸易的中小企业由于对国际贸易规则、流程的不熟悉, 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导致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系数相对较高, 很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类型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不同的国家和人民之间进行商品贸易过程中, 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的风险变化, 使得贸易结果可能与贸易期望的目标不能达成一致, 进而产生贸易损失的可能性。

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是国际贸易风险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由于受到世界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局势的影响, 使涉及贸易的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风险;同时由于贸易双方使用不同的货币进行交易, 因此交易双方可能产生汇率风险;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 因此存在法律风险。鉴于以上差异的客观存在, 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不随人的意志转移, 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环节多、辐射面广, 并且在每一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可预料的风险因素, 因此国际贸易的风险又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国际贸易的双方通常距离较远, 交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路途遥远、运输周期长, 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运输、出入货等风险。此外,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因素由于其复杂性、客观性、多变性和随机性而很难通过科学的手段评定贸易中的风险概率。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保护对外贸易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和我国社会的经济效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 我国大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 为社会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长率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尤其在我国广东、福建、江浙沿海一带, 许多小规模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为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3]。加强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 交易企业投入巨大, 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 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是保证国际贸易活动和国际贸易市场顺利运营的重要手段, 国际贸易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 贸易的主体进行商品或类商品的价值交换活动, 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经济, 使人民受益, 而由于国际贸易的主体众多、交易复杂、交易时间长, 因此产生风险的环节较多, 所以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进行控制十分有必要。

三、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开展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 选择诚信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交易对象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 选择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在开展国际贸易前, 要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 包括调查对方的营业资格、合法经营资质、信用等级等信息, 如果进行大宗商品交易, 还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对方的信誉状况和不良记录进行查询, 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

2. 切实提高出口产品品质。

当前国际竞争愈演愈烈, 市场竞争的热点已从价格战转移到质量上的比拼, 出口企业应以高新技术为依托, 将科研成果广泛运用于生产实践中, 将企业的着力点放在研发新产品、改善产品的加工精度、提升产品档次等方面, 进而全面提高出口产品的品质。与此同时, 由于国际贸易通用的国际标准不断提高,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日益加重, 我国出口企业面对此形势不应坐以待毙, 应用出口更为优质的产品做以回击, 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在国际上树立品牌, 打响知名度, 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3. 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等信息。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由于受到世界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局势的影响, 使涉及贸易的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风险, 因此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 首先要了解拟合作企业所在国的政治状况, 分析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政府更迭、政治改革或者爆发战争的可能, 选择政治制度稳定的国家进行合作。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是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不违反法律和政治的必修课, 同时还应当了解相关国家的关税、贸易壁垒的设置等信息, 才能保证在国际贸易中掌握政策主动权。在国际贸易中, 汇率波动对贸易双方的交易过程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由于世界经济动荡, 汇率变化很大, 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 把握汇率趋势, 提前做好预判, 降低贸易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四、结语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日(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其一,托运人方面的原因。托运人签了外销合同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不能按时组织货源或申请不到车皮,货物不能按时集港及无法按时办理货物出口许可、商检、报关、港口手续等,致使货物已经不能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效期内交单,为了顺利结汇,托运人往往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其二,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承运船舶延误船期,晚于装船期到达港口或虽按时到达,但不能按期装完货物,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要求托运人同意其倒签提单。托运人如果宣布解除订舱合同,重新租船订舱,托运外销合同中的货物,将不能按合同交货,引起外商索赔,重新订舱还会增大自身的费用,因此托运人一般会接受倒签提单。

其三,收货人方面的原因。买方有时候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手续,但又不想违反货物买卖合同或支付修改、重开信用证多出的费用,也有可能要求卖方延期发货,进而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证付款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付款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是否相符,即所谓的“镜像原则”,并不负责查验货物,辨别单据真伪,审核单据内容的真实性,了解当事人的诚信、资信等。这样,即使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不是实际的装船日期,只要向银行提交的单证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一般就能顺利结汇,这是倒签提单不能完全杜绝的根本原因。

(一)侵权风险

1.倒签提单的违法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托运人(卖方)违反装运期,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给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有忠实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才能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可见,合理、真实地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具有强制性、隐含性的义务。倒签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共同的违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倒签提单多是在托运人促请或提呈保函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签发的,也不排除承运人为多揽载,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如果收货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则他有义务就托运人和承运人存在共同欺诈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收货人要证明承运人存在欺诈比较容易,买方通过调查或证据保全措施,如查看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工班表、装船纪录及相关的理货单据,取得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倒签提单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收货人要追究托运人的侵权责任比较复杂,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英美日法律不承认保函的法律效力,造成举证相当困难。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地承认善意保函有效的原则,保函构成受益人(托运人)直接参与欺诈的证据。

3.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失的发生,收货人必须能提供自己所受损害的证明。收货人的损失一般包括:货物跌价损失、连锁性违约赔偿等。如果没有造成或及时挽回了收货人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事实就难以认定。

4.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链条”。必须有证据证明,倒签提单造成了延迟交货,正是延迟交货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

(二)违约风险

1.托运人的违约风险。如果实际装船日期既违反合同中装运期规定,又违反信用证装运期、交单期、效期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凭合同或信用证起诉托运人。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倒签提单违反信用证规定但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对装期的规定一般很长,如“SHIPMENT FROM MAY TO AUGUST”、“ NOT LATER THAN”。很少有外销合同快到期了才开来信用证。此时,倒签提单不能以违约起诉托运人,只能以信用证欺诈起诉。

2.承运人的违约风险。理论上,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只是合同的证明,依据是提单缺失作为经济合同的要件,如提单不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履行在前签发在后等,但实践中是将提单视作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免责靠提单条款规定、约束、限制。实际判例里,大多数国家将提单视作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只不过将提单和运输合同(或订舱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以及在冲突法规则下赋予它们不同地位。即如果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的内容不冲突,提单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则以运输合同为准。倒签提单是承运人违反提单的默示条款即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所以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或无效或可撤销。因此,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提单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收货人不能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根据倒签提单下货物最终装上船的事实,承运人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运人对这种根本性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承担无效合同责任。

(三)信用证欺诈风险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满足国际贸易支付工具良好的迅捷、流通性要求的同时留下了实体货物可能受损的漏洞。单纯从法理分析,倒签提单是为满足信用证要求伪造提单日期,是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艰难而多变,动辄以信用证欺诈例外中断正常的国际贸易,将使中小企业出口更加困难,动摇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工具的地位从而影响整个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法律制度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判决过程中要考虑到裁决是否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这个目标。

实际判例中,一般根据是否是实质性欺诈、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来掌握信用证欺诈的“度”。如果卖方倒签提单是为了能够顺利结汇,所涉货物数量、品质都符合基础合同的要求,市场也没有异常变化,不影响合同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实现,如只是错过了船期,收货人没有跌价、违约损失等,则不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如果倒签提单违反了合同主要条款且给收货人造成较大损失,如应节货物等,此种情形下则构成信用证欺诈,可以通过法院通知银行停止支付货款、起诉承运人和卖方。

(一)托运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应规定为最迟组织到货源时间加上30天余量,首先确保货物按期装船。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老客户,货值不大,近洋贸易(如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倒签时间一般不要超过1天,远洋贸易(如欧洲、美国等),倒签时间不要超过3-4天。货值较大,可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或在买方同意倒签提单并出具保函下,再倒签提单。

畅销货物也可要求买方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前T/T。货值很大,出现跌价趋势,与买方协商不成,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的防范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值比较大,则要满足下列签发条件与保证条件,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风险较小。货物必须已经被海关放行,货物已经装船出运,倒签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超过船舶在港的实际装船日期,倒签提单签发的任何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并取得相应的保证: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和担保,担保金额最好为货价的150%,通知托运人是否由收货人出具保函,托运人能够随后通知收货人修改信用证装期,争取由船代或无船承运人先签发提单,再签发自己的提单,保函必须由出具单位盖章。

(三)船代的风险防范对策

在实务中,船代凭承运人指示或授权签发提单,船务代理基于市场的压力,从商业利益考虑,也经常不得不倒签提单,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船代代理行为本身不违法,即使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指示”违法,船代不承担连带责任;船代在接受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指示时,并不一定知道该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是恶意的,即不知道是否违法,如果知道,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道,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海商法》和《海牙规则》都明确规定,承运人有真实记载提单签发日期的义务,倒签提单伪造了装船日期,是一种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而船代作为国际货运从业人员理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船代此种情况下最好拒绝作为代理签发倒签提单,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签发,一定要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在不得不签发时,必须取得承运人的书面委托。

(四)收货人的风险防范对策

1.当出现货物跌价趋势时,利用对方倒签提单降低损失,转移风险。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价格下跌,收货人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有倒签提单的可能(一般通过航行时间能判断出),如果有,可以利用这个机会,甩掉包袱。收货人可以通过海事部门登船要求查看航行日志并进行拍照,查证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一经证实倒签提单,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完全落在了承运人身上。

2.当出现节日供货物能否按时收货时,应随时注意控制风险。对于供应节日的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收货人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收货人的损失会很大,如果察觉承运人有倒签提单的迹象,则出现了转嫁损失的机会,收货人在取得有效证据后应立即申请司法手段扣船,以便迅速、全额地得到赔偿。

[1]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8(2):33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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