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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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四会市一公司被处罚

  案情概况: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对辖区企业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测量钢带厚度,擅自在2台压延机上分别安装了1台Ⅲ类射线装置。经核定,该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无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法规,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以案说法】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四会市一公司被处罚

  处理情况:该企业无许可证从事涉嫌装置使用活动,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法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4.1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案件启示: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都做得越来越规范,自觉按照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有企业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射线装置。本案便是如此,该企业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用于测量钢带厚度,这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要深知《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企业合法正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行为的法律许可,作为装置使用主体的企业要加强辐射环境安全防控措施并消除辐射隐患,积极防治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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