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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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你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单位原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1872〕,有效期至:2024年3月24日,许可种类与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因你单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时间晚于法定时限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注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定期召开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学习、宣贯辐射安全管理要求,讨论、部署有关工作安排。

二、你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辐射事故,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相关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你单位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你单位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辐射防护警示标志标识、辐射安全措施设置情况。

五、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六、我厅委托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单位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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