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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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政策

辐射安全许可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因为国家核安全局挂在生态环境部下面,这一部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也会接触到。以下简要整理了几个相关政策。

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政策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分类》对场所分级进行了描述:

由生态环境部直接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不多,近三年每年在十个左右。关于2019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mee.gov.cn)关于2020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mee.gov.cn)关于2021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mee.gov.cn)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了评价范围:

比如《新疆农业科学院辐照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I类放射源,评价了200米范围: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规定了个人计量。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做了非常详尽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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