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从事电离辐射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的许可资质证书。我国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办理目的
办理目的是为了使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放射工作,保证其在生产、使用和销售等过程中的安全,使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免受辐射危害。
(1)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对于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
(4)对于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5)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射线装置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业务。
申请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辐射环境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有符合国家辐射环境质量标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3、有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4、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6、有符合国家辐射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作场所,以及与生产、使用活动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措施。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还应具备辐射事故监测能力,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简历;
4、主要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原件);
6、辐射防护和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报告;
7、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检测报告;
8、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9、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记录清单;
10、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或补充资料;
3.决定: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准备的资料
2、单位法人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使用类放射工作人员提供);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表(生产类放射工作单位提供);
5、放射防护与安全设施验收报告(使用类放射工作单位提供);
6、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