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韶关市域范围内使用Ⅳ、Ⅴ放射源和Ⅲ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延续、变更等事项。
二、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发证单位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市生态环境各县(市、区)分局审核颁发属地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浈江、武江除外)。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注册、登录。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简称“国家平台”),按页面导航进行注册登录。有关平台的注册、操作等有关问题解答,可拨打0751-8877811进行电话咨询。
图1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页
第二步:信息填报。在国家平台依次填报“审批机关选择、单位基本信息、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辐射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合法、有效、完整的附件说明材料,在系统中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在已提交事项下载PDF申请表。
第三步: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国家平台申请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系统退回给申请单位,待修改至符合规范要求后依法进行系统受理。
第四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通过国家平台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办理。申领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受理时间以实际收到纸质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第五步: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后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及时将上一年度的个人剂量、辐射场地安全防护监测报告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上传至国家平台。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材料清单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领
1
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原件1份。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平台直接打印)
原件1份。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复印件1份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复印件1份。
5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原件1份。
6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1套。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佐证材料
1
本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材料(附学历证书盖章复印件)。
复印件1份。
2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备注: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2021年第9号)文件,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培训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1份。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佐证材料。
原件1份。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原件1份。
5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的说明材料。
原件1份。
6
本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佐证材料。
原件1份。
7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等相关制度及说明材料。
原件1份。
8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提供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原件1份。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
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原件1份。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平台直接打印)
原件1份。
3
监测报告复印件(盖章)
复印件1份。
4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原件1份。
5
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1
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原件1份。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平台直接打印)
原件1份。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复印件1份。
4
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按许可证新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1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六、培训与考核说明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推荐,不再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辐射活动的人员参加以上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有相关培训需求的人员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网址:http://fushe.mee.gov.cn)免费学习相关知识。
图2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网页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生态环境部培训平台报名并参加考核。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生态环境部通过培训平台定期发布考核计划,参加考核的人员可以扫描培训平台首页二维码,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名。详细情况请在培训平台“报名/考核”页面中查阅。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2021年第9号)文件,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单位无须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自行考核试题题库和考核规则应符合生态环境部 2021年第9号规定。
七、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址:
地址:1.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24栋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54-56号。
2.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二)咨询电话: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0751-88778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0751-666940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0751-225862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
0751-383779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0751-2876328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
0751-697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
0751-537691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0751-632188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0751-556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