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实施主体: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邕宁区辖区范围内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范围:邕宁辖区内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1、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1-4791679
(二)投诉电话:0771-4790722
附件: 1.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流程图
2.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示范文本)
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报告发现放射性物品
承办股室接报后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作出是否收贮决定
告知申请人理由
决定不收贮
决定收贮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收贮放射性物品
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或个人)××××年××月××日在××××市××××县(区)××××(地点请尽可能详细)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现向你单位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 136××××。
××××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