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
2.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若项目需要进行环评) 。
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
4.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若有要求) 。
5. 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6. 相关制度和措施:
- 设备操作规程 。
- 岗位职责 。
-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
-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
-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若涉及放射源) 。
- 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
- 监测方案 。
- 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 。
-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7.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
8. 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如个人剂量报警仪、X 、γ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等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9. 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依当地具体要求)。
线上申请流程(以常见为例)
1. 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 )进行网上申报 。
2. 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材料。
3. 确认提交申请。
线下申请流程(部分地区或特殊情况)
1. 携带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事窗口。
2. 现场工作人员检查材料完整性等基本情况。
受理阶段
1. 线上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文本格式要求。
2. 线下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
3. 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核阶段
1. 详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
2. 必要时可能会安排现场核查(如对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措施等实地检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 审核申请单位是否满足以下各类别辐射工作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适用) :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如设有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数量、生产场所要求等)。
-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如机构或人员、暂存库、防护用品等)。
-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如机构或人员、场所安全要求等 )。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如人员学历、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拟批准决定。
2.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拟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
3. 对予以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
1.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行到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 。
2. 线下申请的:在受理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后续注意事项(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
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
1. 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
1. 延续申请表。
2. 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
3.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 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有)。
6. 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注销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3.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若有)。
4.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