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法人/自然人):
法人/自然人
原需要件(申请此项业务所需的所有材料要件):
1.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2.健康体检材料;
3.培训材料;
4.个人剂量检测材料;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需要件份数:
5
可容缺要件:
1.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容缺要件份数:
2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四章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㈡ 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㈢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㈣ 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㈤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