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评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证明;
5、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考核合格证明;
6、辐射设备清单。包含设备的名称、型号、类别、数量、最大管电压、用途和布置场所等信息;
7、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清单。包括个人剂量计、铅衣、辐射检测等防护设备的数量和型号;
8、各类规章制度。①辐射防护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相关文件;②人员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制度;④放射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⑤台账管理制度;⑥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⑦辐射安全和防护监测方案;⑧人员培训教育计划;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或措施等。
注:各地要求材料格式略有不同,具体以实际为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入口及流程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IV、V类放射源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01材料提交
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资料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窗口现场提交或者当地政务网跳转进入相关办事模块下办理。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