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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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医院公司未办辐射许可证!X射线机未验收即使用!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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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医院公司未办辐射许可证!X射线机未验收即使用!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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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昆明三一一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奇成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100号

昆明三一一医院有限公司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2020年8月27日、8月31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5台射线装置从购买安装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Ⅱ类射线装置)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从2019年10月12日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SA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监测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0〕63号)、2020年9月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五十、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十四、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裁量的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5台射线装置从购买安装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限期3个月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

2.对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Ⅱ类射线装置)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从2019年10月12日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限期3个月整改。

三、责令停产整治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5台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和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Ⅱ类射线装置)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我局委托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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