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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口腔诊所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现有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设备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且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上述设备已于8月起投入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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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一:
该诊所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应予以处罚。但该诊所在立案查处前已积极主动完成备案,且设备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到位,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 为 二:
该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但鉴于该诊所积极整改,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充分结合案情违法行为程度、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柔性“免罚轻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强化了涉辐射领域企业对生态环境管理的认识,做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
学法用法提醒:
生活中辐射“无处不在”,辐射安全常常是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涉及Ⅰ类及Ⅱ类射线装置的医院、企业,需依法办理环评后才可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Ⅲ类射线设备装置的医院、企业只需依法备案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即可。
在小型医疗机构中,确保辐射安全也是一大重点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小型医疗机构使用射线装置的重要许可证明。常见的整容医院、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单位如果使用或增添CT、DR、牙片机等射线装置,莫疏忽大意,一定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做好相关操作人员与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我们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可不是一回事,
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诊疗设备,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
只有“双证齐全”,
才能“合法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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