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许可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具备放射工作资格证书2、申请人不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四、申请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验合格证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新上岗人员不予提供)。
五、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六、法定许可时限
在15个工作日做出许可或者答复
七、承诺许可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县卫健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答复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797-720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