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接到线索

近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检察云平台向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提交问题线索:某口腔诊所提供X光诊疗服务,但诊所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也不确定诊所有无开展放射诊疗的资质,担心存在辐射安全问题。
收到志愿者反映的线索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立即进行研判,认为放射诊疗规范问题事关患者的健康权益,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可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该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开展口腔诊所射线装置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活动中,检察干警先后走访辖区内十余家口腔诊所,重点对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医疗垃圾处置、医疗污水预处理设施、药品使用期限和器械灭菌等方面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口腔诊所仅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存在违法使用射线装置的情况。且部分诊所射线装置室未按规定建设、未使用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情形,对辐射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使用射线装置会产生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规范使用射线装置,因此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上述医疗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属违法行为。针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公益诉讼部门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射线装置合法合规使用,填补监管漏洞,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从业人员意识到辐射安全的重要性。
群众身边无小事。下一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各类涉民生领域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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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如医院、口腔门诊等单位在准备添置放射诊疗设备(如CT、DR、牙片机等)开展放射诊疗服务时,需要向卫生及环境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许可证件,只有申请到许可证才能开展放射诊疗服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致癌物清单,电离辐射属于一类致癌物,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中所使用的CT、介入放射等设备存在一定电离辐射污染风险,但由于辐射污染的可感知性弱,且不会造成急性、亚急性危害,很容易被人们忽略。大家在口腔诊所就医“拍片”时,一定要查看诊所有没有相关资质和是否按规定使用相关防护用具。如果诊所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件或正确佩戴防护用具,请及时停止就医,并可拨打相关监管部门电话或12309检察热线进行举报。
《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介绍:
是为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附页组成,有效期5年。正本上明确被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以及许可的截止日期等主要信息。而副本、附页则记载许可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编码及其台账,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名称、最大日等效操作量、年最大操作量,工作场所等级,射线装置名称、类别等具体内容。
辐射产品分类: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甲级、乙级、丙级);
审批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甲级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
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按照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③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