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小课堂】

辐射安全许可证小常识1
什么是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照。2
哪些单位需要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3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有哪些分类?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Ⅱ类、Ⅲ类、IV类、V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4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
许可证延续的程序?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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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是否需要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温馨提示
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业务咨询电话调整为:69423605,行政审批科将为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通讯员/马璐
转载请注明来源: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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