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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等
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各市核技术利用相关监管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相关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 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为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抓紧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重新申领或注销申请
截至2020年11月30日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即将到期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共106家(详见附件),请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省级或市级)提出延续、重新申领或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具体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表详见辽宁政务服务网 https://www.lnzwfw.gov.cn/)。超过7日未提出相关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证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 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各市核技术利用相关监管单位应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一)梳理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梳理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情况, 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重新申领或注销申请。
(二)加强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管
对于终止辐射活动的单位,各市要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十一条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督促其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确保原辐射工作场所无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遗留。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即将到期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名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020年11月2日
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