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级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二三类办理教程,北京企业有需要办理的看过来

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辐射许可证)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范围内从事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危害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69号令)、《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0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规定,放射源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许可证。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活动的单位实施许可证管理。其中,生产活动是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制造、装配、修理、改造等活动。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是指从事核设施运行、核设施维修和放射源制造等活动的单位。
(二)外购核技术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
外购核技术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外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等的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活动的单位。
使用核技术利用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活动的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维修和制造活动的单位,包括接受主体和被接受主体。
(四)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是指使用核技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包括:
仅为生产、销售、使用、转让、销售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如:医疗机构内放射性药物的贮存及临床使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外场服务等;
为科研、教学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如:各种射线装置(含探伤设备)在科研、教学中的应用;
为上述活动提供服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如:核医学诊疗设备(含治疗仪)的临床应用;
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如: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其他单位提供辐射安全技术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相关配套文件,在其范围内从事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危害活动,并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证分为三类,一类许可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者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的项目;二类许可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或者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使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项目;三类许可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或者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使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项目。
对于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三类许可项目,在开展活动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