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7 08/04/42
近期,一起上市公司因股权并购被骗而起诉税务机关要求退税的案例,引发了市场对并购交易税务合规问题的广泛关注。这家公司正是并购经验丰富的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其软件)。
案例背景:14亿并购陷阱
2017年,久其软件以144亿元收购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并在协议中设置了业绩承诺条款(即“对赌协议”)——在上海移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分三笔支付转让价款。
依照协议约定,久其软件在2017年和2018年分两笔向转让方香港移通支付了合计4896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为香港移通代扣代缴了总计4815万元的税款。
然而,2019年初,久其软件发现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总经理宦一鸣等人涉嫌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业绩及利润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久其软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刑事判决也已认定合同诈骗事实成立。
行政诉讼历程
基于刑事判决认定的诈骗事实,久其软件于2022年6月向税务局递交了退税申请,请求退还其已代扣代缴的4815万元税款。
久其软件主张,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其陷入错误,骗取了股权转让款,因此公司替犯罪分子缴纳的税款应予以退回。
税务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审批退税的决定。久其软件继而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于2022年11月驳回了其申请。
久其软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久其软件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解析
本案中,刑事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作为计税基础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欺诈行为的效力属于可撤销的瑕疵行为。在合同被依法撤销前,其仍为有效,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依然存在。
法院指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为久其软件)是为纳税义务人(香港移通)计算并扣缴税款,其本身不负税收债务。所扣缴的税款原属纳税义务人应得的给付,因此就扣缴税款享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应为纳税义务人,而非扣缴义务人。
在另一类似的知名案例中(2024沪行终133号),个人股东孙杨因业绩对赌失败,补偿了部分股份后,申请退还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法院同样未支持其退税请求,指出:
- 业绩补偿是对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必然是对原交易总对价的调整。
- 财产转让所得(如股权转让)不适用“预缴+汇算清缴”模式,纳税义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收入实现时即已发生。
并购税务合规重要启示
这些案例为涉及股权并购,特别是含有对赌协议的交易各方提供了重要警示:
并购方在交易前应进行充分、审慎的财务、税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这是防范欺诈和未来争议的基础。
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应综合考量商业、税务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例如,明确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机制,还是独立的经营风险补偿安排),并确保相关约定清晰、明确,具备可操作性。海南在2014年曾有函件提及,对赌协议产生的利润补偿可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取得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交易各方应审慎评估不同交易结构设计和协议安排可能带来的税务后果。
若认为存在多缴或误缴税款的情形,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密切关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三年退税申请期限的规定,并及时采取行动。
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定位和责任边界。扣缴义务人通常不是退税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个人观点与建议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应税事实发生时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关系状态,并注重税收秩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对于并购交易各方,特别是投资方而言,绝不能简单地将对赌协议视为“万能保险”,而应充分认识到其在税务处理上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救济”。一份考虑周详的交易协议、一次扎实全面的尽职调查、一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控流程,其价值很可能远超事后漫长的诉讼和可能无法实现的退税诉求。交易各方应在交易前期积极寻求税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支持,将税务合规和风险防控嵌入交易的全流程,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