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类别

1.     生产

2.     销售

3.     使用

活动范围

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以及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

许可证形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     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2.     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     暂存设施:需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     安装调试场所: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场所。

5.     包装容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容器。

6.     运输工具: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

7.     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适应辐射类型和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8.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辐射防护、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     应急措施: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     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2.     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     生产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     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     应急措施: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类别

1.     生产

2.     销售

3.     使用

活动范围

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以及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

许可证形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管理机构:

1.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设专门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1.2其他单位需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

1.3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暂存设施:需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使用场所: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适应辐射类型和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需表面污染监测仪。

6.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护、使用登记、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应急措施: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废物处理: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需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类别

1.     生产

2.     销售

3.     使用

活动范围

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以及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许可证形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技术人员:至少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至少30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6名具有高级职称。

3.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4.生产设施: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及暂存设备,并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

5.包装容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工具: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7.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适应辐射类型和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8.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护、培训、台账管理和监测方案。

9.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构和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10.废物处理: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方案。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2.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生产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应急措施: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须委托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完成,上海市有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如下:
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虹漕路29号
电话:64850220-20222    联系人:杜风雷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研究室  沪太路500号
电话:56087637  联系人:戴继伟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武宁路409号
电话:62577000-环保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详情可查阅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新建、改建 、扩建放射性同位素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受理中心受理。
地址:大沽路100号  电话:23115715
2、新建、改建 、扩建射线装置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区环保局
3、除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地址:沪太路500号  电话:56535003、56535002
相关网站:上海环境(www.sepb.gov.cn
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四、申请竣工验收
已有项目须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市内进行γ源探伤的单位跨区作业时,须在作业前后向双方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七、国家环保总局的办理范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及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手续须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

上海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指南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 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一)新增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

(二)终止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

(三)仅从事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告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许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告知承诺的选择】

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申请的活动种类与范围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够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

(七)若发生以下情形,将依法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种类或者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申请、重新申请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申请无需提交此项)。

(二)延续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监测报告;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部分变更及注销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销);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有关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查方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承诺及违反辐射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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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v同号:18602125959 【全过程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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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团队支持:我们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熟悉辐射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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